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将《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2.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3.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5.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6.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实施细则
附件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吸引大学生留沈来沈,激发青年人创新创业活力,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范围
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第四条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购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查毕业生提交房产情况的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及更新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审核、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九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记载为公寓、公建或其它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首次购房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房产应为本人在沈初次购买或获得的首套居住性房产。在申请人提交的房产之前,申请人在沈不能以任何形式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第十一条 申报时效的认定
申请补贴时必须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1.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毕业五年内签订网签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需同时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手续申报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沈抚新区人员申请购房补贴认定
在沈抚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毕业五年的认定
2012年、2013年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2014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五年。
第十四条 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第十五条 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8号)。
附件: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1-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原籍地
联系电话
备用联系电话
全日制学历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
参保单位名称
参保单位注册地址
参保类型
£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房产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号
本人承诺如实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授权沈阳市人社局核查本人房产信息。如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违反承诺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市)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请仔细填写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号,如填写错误影响补贴发放;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区、县(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1-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全日制学历
原籍地
身份证号
参保单位名称
补贴金额(万元)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号
毕业时间
申请时间
备注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2
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鼓励驻沈高校引导毕业生留沈就业,调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性,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驻沈高等院校。
第三条 奖励依据与金额
对所有驻沈高等院校本年度应届毕业生来沈就业人数与上一年度人数进行对比,对超出部分且在沈缴纳社保人员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2-1);
2.高校毕业生留沈就业汇总名单(附件2-2);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学校所在地区)两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就业招聘会、走访用人企业、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对照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数据进行审核,参评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确定的奖励高校相关材料(附件2-3)转交市人社局,经审核合格后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单位。
第八条 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高校申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的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
第九条 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2-1.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2.高校毕业生留沈就业汇总名单;
2-3.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金汇总表;
附件2-1
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申报年度: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地址
学校就业指导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推荐毕业生
增长人数
学校开户银行
学校银行户名
学校银行账号
审核意见
推荐毕业生
增长人数
奖励金额
(大写)
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高校毕业生留沈就业汇总名单
申报院校:
申报人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生源地
取得最高学历
就业单位
附件2-3
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金汇总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推荐就业奖励人数
奖励金额
学校开户行
学校银行户名
学校银行账号
附件3
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努力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充分吸引聚集高校毕业生来沈留沈就业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评对象
驻沈高等院校。
第三条 奖励数量
(一)计划面对全市申请参评的驻沈高等院校中根据评审结果选取5所院校进行4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本科高校3所,专科院校2所。
(二)被评选院校应差额产生,即奖励名额为5所高校时,参评院校至少为10所(即至少本科高校6所和专科院校4所)。若报名高校不足奖励档位设立数时,则按实际申报学校总数50%的名额进行发放。
(三)参评高校最终评分应大于等于60分,低于60分则不进入奖励资金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材料
详见附件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学校所在地区)两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就业招聘会、走访用人企业、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比流程
参评单位按照市人社部门要求,按时将参评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人员,参照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及各高校上报材料进行考核评比,市人社局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单位。
第八条 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附件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解释
考核文件及单位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分)
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情况
(3分)
1.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情况。(打分标准:高校成立留沈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得3分,否则不得分。)
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教育局)
工作责任制情况
(2分)
2.工作责任制情况。(打分标准:建立党委负总责,机关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得1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二级院系就业工作,得1分。)
工作职责分工表
(教育局)
“四到位”就业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12分)
机构到位
(3分)
3.机构到位。(打分标准:设置就业指导机构为留沈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得基础分2分;有相对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就业指导机构,加1分;未设置就业指导机构,不得分。)
就业指导机构成立文件
(人社局)
指导机构工作流程
(人社局)
人员到位
(3分)
4.人员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职留沈就业指导人员,得基础分1分;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素质,加2分。)
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教育局)
指导机构开展的培训的证明材料(人社局)
经费到位
(3分)
5.经费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项就业工作经费,得3分;未设置专项就业工作经费,不得分。)
就业工作年度经费使用明细
(教育局)
学校年度学费收入证明
(人社局)
场地到位
(3分)
6.场地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项就业工作场地,的基础分2分;学校就业工作专用场地的生均面积大于0.15平方米,加1分;小于0.15平方米,加0.5分;没有就业工作专用场地,不得分。)
专用场地照片
(人社局)
专用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人社局)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情况(8分)
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3分)
7.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情况。(打分标准:开展学生职业发展、留沈就业指导教学及相关活动,得2分;提供职业发展咨询和就业心理咨询服务,得1分。)
职业发展、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心理咨询相关活动
证明材料(教育局)
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5分)
8.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打分标准: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得2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得1分;建立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平台,得2分。)
任课老师及课程安排证明材料(教育局)
就业服务平台公众号、网站截图(人社局)
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平台认证材料(人社局)
市场化服务情况
(15分)
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5分)
9.提供就业岗位情况。(打分标准: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在沈就业岗位,提供在沈岗位数量达到毕业生数量10%,得基础分2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
各高校举办招聘活动证明材料及岗位汇总表
(人社局)
开展就业活动情况
(10分)
10.开展就业活动情况。(打分标准:与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就业活动,每场得2分,上限得5分;与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就业活动,每场得3分,上限得5分;同一场活动同时申请的,以最高分值计算。)
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照片等证明材料(人社局)
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落实情况
(3分)
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就业帮扶落实情况
(3分)
11.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就业帮扶落实情况。(打分标准:帮助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通过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等形式留沈就业,得基础分2分;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全部在沈就业就业,加1分;就业去向落实情况低于本校平均水平,减1分。)
以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各区上报数据为准(人社局)
就业数据统计工作开展情况(2分)
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情况
(2分)
12.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情况。(打分标准:出台本校留沈就业统计工作方案,得1分;设立各院系留沈就业统计工作责任人,得1分。)
就业统计工作方案
(人社局)
就业统计工作院系负责人名单(教育局)
各高校初次去向落实率落实情况
(55分)
毕业生去向在沈落实比例落实情况(55分)
13.毕业生去向在沈落实比例完成情况。(打分标准:完成毕业生在沈就业落实率30%基础分4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加15分)
毕业生去向在沈就业落实率以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信息为准。
(人社局)
注:毕业生在沈就业落实率=本年度在沈就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本年度应届毕业总人数-升学人数-参军人数)×100%
附件4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