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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2016年10月14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2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内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下列三种类型:

(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简称A证企业;

(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简称B证企业;

(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简称C证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合理用药的公益宣传,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证书号码,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证书号码(A证企业除外),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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