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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如何养成?许多学生没弄懂就去英国读法律

法律体制不同

中国采用的是Civil Law,即大陆法系,又被称作民法或成文法。世界上沿用该体系的国家还有法、德、日等国家。

英国使用的是Common Law,即普通法,也被称作案例法或非成文法。普通法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所以后来很多英国曾经的殖民地都沿用了普通法,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

法律渊源不同

中国的大陆法主要依照成文的法律、法规、公约等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国的普通法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前一个案例的裁定结果会影响到以后的相似案件的审理。

法律主体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成文法律。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此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国普通法的法官既可以用成文法也可以引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新判例。因此法官不仅适用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英国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

接着上面说TVB法律剧的话题,一般电视上看到在法庭上不停质问,压迫被告人的那个律师,从字面上应该也很容易理解,他就是“出庭律师”,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为其辩护或者申诉。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有啥分别?

事务律师 VS 出庭律师

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究竟哪个比较位高权重?哪个更高人一等?实际他俩没有高低之分,只是职能上有所区别。

英国沿用了历史上形成的“二元主义律师制度”,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彼此分立,两者的培训模式、执业路径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没有隶属关系,申请执业的要求各异。

事务律师(Solicitor)

主要为公司各种商务活动提供法律律服务,类似于中国律师的非诉业务。负责直接接触和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进行大量的取证和法律文书的书写和准备工作,但是不能出庭辩护。

工作职能

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主要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多以合伙制形式参与法律服务。传统的事务律师除了不能在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几乎可以提供其他的所有法律服务。可以直接面见客户,活动范围远大于出庭律师。同时他们还可以处理遗嘱、产权、商务咨询等事务。

性格特征

他们善于与人沟通,相比于在法庭上慷慨激昂的雄辩,他们更喜欢务实的工作。所有案件的前期准备都是由事务律师完成的,包括提交法庭的所有证据材料,也可以说他们是最了解案件的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也最密切,因为都是事务律师拿着案例去律师事务所指定出庭律师。他们一般在办公室工作,即使上庭也只是坐在出庭律师的后面为其提供帮助。

前景发展

事务律师的工作稳定,一旦执业,被律师事务所聘用,就能获得很可观的收入,无需为生活发愁。而且随着工作经验及业务水平的提高,工资会不断提高,成为合伙人后,亦会根据资历分享律师事务所的盈利。

出庭律师(Barrister)

主要从事诉讼法律事务,代表客户在法院的诉讼活动,类似于国内诉讼律师。

工作职能

他们能够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代表客户在英国高等法院以上出庭,或向事务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一般是精于法庭辩护,而且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此外,出庭律师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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