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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单位在线申请)

【办理依据】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4号);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苏人保〔2020〕7号)(以下简称《细则》)

【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以下人员: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受理范围】

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申请单位注册地在苏州市姑苏区内,并已在人才中心建立档案委托存档(人事代理)关系的单位。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一)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填写“在线验证码”,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填写“报告编号”。

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并填写“验证编码”、“申请单编号”(2018年7月1日之后提交学位认证申请的,可不填写)。

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二)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称证书审核表》。

(三)依技能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二、人事档案材料

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人事档案的,应当在申请人才落户时同时申请档案转入人才中心或我市有档案保管权限的用人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基本情况。

三、户籍及婚姻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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