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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将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申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1、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选派专业或研究领域

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重点选派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对新兴专业或交叉学科优先支持。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的国外合作渠道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导师已有的国际合作渠道赴国外学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与国外学校/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

三、资助内容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应为所在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校学生的各科成绩应在优良以上。

4、身心健康;

5、申请时应提交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

选派范围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人员。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国内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博士后: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2、博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需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合作项目派出。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三)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五、 外语条件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②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③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⑤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⑥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3.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附:2023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马来西亚。

六、派出及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新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三)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报有关驻外使(领)馆。

(五)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六) 本项目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结束学业后,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按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七)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七、申请方法

(一)准备申请(2023年3月10日前)

1.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2023年3月10日---31日)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平台使用说明)。

申请人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备齐申请材料,2023年4月1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提交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见附件二/三/四)

(2)提交本人作品电子版或资料册(至少20幅),其中包括素描、色彩等方面,并注明尺寸和使用材料;并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资料属实确认函,并在封面标注申请人姓名及单位。

(3)《初选名单一览表》(网上打印)

(4)访问学者类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参加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的证明。

(5)申请学费资助者须另提交学校校内评审意见、两位正高级职称专家亲笔签名的推荐信(校内外各一份)、国外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及相关续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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