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特依据《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出具成绩单。对通过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和技能操作等。任课教师可根据学校和院系规定、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方式,并报院(系、所、中心)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 “0”分或“不合格”), 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和记载。60 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一般以合格(P)或不合格(NP)记。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应加强过程性评价,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第六条 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办法由体育教研部/医学部体育教研室制订。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北京大学校医院或医学部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医学部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在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85 分以上)率一般不应超过 30%,不及格(60 分以下)率一般不超过 10%。优秀率超过40%或不及格率超过 15%的课程成绩,须经院(系、所、中心)教学主管领导审核、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备案后方可登录。
第八条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P,In Progress);待课程完成后记入实际成绩。
第九条 学生中期退课后,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成绩栏记载为 W(withdrawal)。
第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
(二)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I,Incomplete)。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再次开设时选课并参加考试,获得实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记为 “0”分或“不合格”,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医学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医学教育特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高中阶段已经学习完成的大学课程,经学生申请、开课院系考核通过,可以免修。免修的成绩标准由院系确定。免修课程成绩记为免修(EX, Exemption) ,学生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百分制分数转换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60≤X≤100)
其中:X 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 4.00,60分绩点为 1.00,60 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非百分制课程成绩,综合性考试、毕业论文成绩等均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EX、I、IP、P、NP、W 均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
同一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6月23日第六次教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北京大学本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长学制本科阶段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负责解释。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口腔医学八年制二级学科阶段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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