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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是什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它是一种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和学历考试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社会变革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中诞生,满足了当时多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和选择多种规格专门人才的需要。

历史沿革:

1978年2月26日,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之后,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业余高等教育的考核办法》。

1979年,教育部将《关于业务高等教育的考核办法》修改为《自学考核办法》。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批准当年在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进行试点。

1983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成立,自学考试有了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

1984年,自学考试制度推行到全国。

自学考试制度以其灵活开放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对于学习的渴望,又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欢迎,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赞扬。在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同时,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也建立了起来了。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予以规定和确认。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命题、考试管理等:

根据 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章相关条例,自学考试的管理机构有: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全国考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地市考委)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职责组织关系等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在网上或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4、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报名流程

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时间。

2、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3、选择专业(各省市开设的专业不同,可参考自考365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试计划栏目,选择适合您的专业)。

4、选购教材,由于自考教材变动较小,经常几年才更换教材,(参看统考教材表)(另各省市会有部分教材科目微调)。

注册报名、考试时间

每个省份的注册报名时间都不一样,具体详细查看当地的省级教育考试院相关通知。

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少数省份(如江苏)一年有4次考试,具体信息可详细查看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内容。

免考政策

1、统招生可免考已合格的同名课程 如果您是各类高校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以适当免考学分相同、课程名称相同的自考科目。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3、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以免考专科和本科中课程名称、代码、学分完全相同的课程。

4、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5、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1)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个别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如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区,请考生以当地考办发布的免考通知为依据办理免考。

(2)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SW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 《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 《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术能考核。

(7)2005年下半年起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成绩不再免考自考本科《英语(二)》课程,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个别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如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区,详细情况请咨询各地考办。

仅做参考,具体详细咨询各地考办。

证书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

经过40年的发展历程,如今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参考文献:

[1]李品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J];成人教育;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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