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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闽江学院关于印发《闽江学院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现将《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江学院

                    2014年10月13日

 

 

 

 

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管理的通知》(闽学位(96)17号)、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为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按经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分为两类。一类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通过函授、业余和大专起点本科学习等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简称成考);另一类系指由教育部或福建省考试院按专业课程体系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的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者。

(二)其中成考本科毕业生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考试(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3.通过本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三)其中自考本科毕业生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专业自考全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考试总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3.通过本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4.已具有本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所修读自考专业与原本科专业必须属于跨学科门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法纪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有作弊行为(含协同作弊);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四)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

(五)已具有本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所修读自考专业与原本科专业不属于跨学科门类。

第六条 在学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参照《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理由,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交相关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位课程考试规定如下:

(一)各专业学位课程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具体考试科目由相关系(院)按照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应专业的要求予以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确定。

(二)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两个月之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申请;符合学位申请条件,但未在申请时间内提出申请者以自动放弃论,不得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对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校教务处组织具备考试资格的申请者进行学位课程考试,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三)自考本科生,当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位课程与福建省考试院规定的自考“核心课程”重合时,学校不组织此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其“核心课程”考试成绩同时作为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当学位课程与“核心课程”不同时,则由学校另外组织考试。

 (四) 外语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

1.成考、自考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我校学位办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考试。

2.非英语专业学生应参加英语学位课程考试,其考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即为合格。外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即为合格。

3.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者,凭有效成绩证明或证书,申请免试外语学位课程: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入学或自考前五年内(由入学当年算起)在原专科院校或入学后在我校学习期间在本校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425分以上(含425分)。

(2)外语专业学生入学或自考前五年内(由入学当年算起)在原就读学校就读期间第二外语获得全国大学俄语、德语、日语、法语等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3)成考、自考本科学生入学或自考前五年内(由入学当年算起)获得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三级笔试合格证书。

(4)自考本科生获得普通本科学历,且在原就读学校已获得学位证书。

(5)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只允许补考一次。学位考试补考在下一年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一并进行,补考不合格者则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6)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后,确因特殊原因(重大疾病住院)的应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等材料,申请延缓考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延缓一年考试。

(7)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4月或5月进行,考试具体安排一般提前1个月公布。

(8)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15天内,由校继续教育学院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整理材料并经审查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相关审查材料。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在两周内将是否接受申请的结果告知校继续教育学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本《细则》实施,凡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出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通

过,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实施细则》(闽院〔2008〕9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江学院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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