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疑
在签约时,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签字确认。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中常会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未进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认定为无效。
“坑”二
要求预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早教机构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费用。
法官释疑
预付费式消费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就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以此种方式给消费者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90%以上都涉及预付费情况,大部分消费者被教育培训机构的优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交纳了大量预付款,且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趸交,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还有的消费者在交纳预付款后,遭遇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此种情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若情节严重,培训机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消费者除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坑”三
规定有效期
王女士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为王女士之子(乙方)提供艺术培训课,共计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课,课程有效期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课时费共计10 500元。该协议同时约定:“因特殊原因无法连续上课超过2周以上的,乙方应在甲方前台办理‘长假申请’,并相应顺延课程有效期。乙方办理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协议,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费须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协议须在课程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未消费课时不予退费。”2019年11月,该培训机构停业,王女士之子还剩余46节课,其中包括10节赠课。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退还课时费7000元。培训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合同已经超过履行期,且未办理长假申请,并且课程延长期间也超过约定有效期,所以不同意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应当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记名卡预付消费模式,不应当设置课程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的课程费用。
法官释疑
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设置了课程有效期,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之内完成培训,而消费者往往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无法如期完成。此时有些消费者会选择协商延长期限,培训机构常常会口头承诺同意延长,但此后一旦出现纠纷,培训机构会以设置了有效期限进行抗辩,因此对于合同内容约定的有效期,消费者应当提高重视。否则,在纠纷发生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消费者也可能会面临承担教育培训有效期截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
“坑”四
给出“包过”承诺
彭先生(乙方)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包过班合同》,约定甲方开办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班,乙方基于对甲方教学质量的信任及对辅导方案的认同,参加甲方辅导。所报院校为某大学,专业为公共管理。甲方收取费用51800元,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考试学习计划未能通过考试的,则甲方予以退费。彭先生参加考试后,未能考入预想的大学,教育咨询公司承诺为他调剂未果,彭先生要求退款,公司表示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彭先生确实未通过研究生考试,公司应向其退费。
法官释疑
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包过”协议非常受消费者欢迎。此类协议通常针对某项考试,培训机构承诺若未通过考试可以全部退还培训费,而消费者通常怀着“不过也没有损失”的心理,对此种“包过”协议欣然接受,但往往忽略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合同约定的附加退款条件等。如果消费者盲目签订此类合同,不仅付出时间代价和昂贵的培训费用,还可能遭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风险。
“坑”五
提供“教育贷”
谭先生和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费46300元。后来,他又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确认知晓学费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合同签订后,谭先生以现金支付课程费10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课程费36300元。后谭先生认为,该英语培训机构通过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学费分期贷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的事实存在。谭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订该协议及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课程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谭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没有支持。
法官释疑
“教育贷”,即教育培训合同分期贷款支付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对教育培训费用支付的一种方式,具体支付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将学费贷款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再由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该种支付方式主要是针对培训费用较高,受众多为资金来源有限的群体。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会强调使用教育贷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的压力,且通常用“免息”等福利来吸引消费者,但却弱化了教育贷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消费者在举证时也难以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误导或诱导的情况。因为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教育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培训或者和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时,仍然需要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及利息。
法律建议
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可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考察等途径,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教师资质、教学能力等。
培训机构通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特别是在网络平台签约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培训的费用、支付方式(是现金、网络支付还是贷款等)、培训的方式(线上还是线下、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培训地点、退款条件等都应注意,并要求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或者承诺全部清楚写进合同。
在支付、洽商、变更等重要环节,消费者最好留有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核对的记录,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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