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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参加的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

与其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与其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由出租人购买的特定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该标的物本身是由承租人选定的;另一方面,提供该标的物的出卖人也是由承租人选定的。而购买该标的物并非由承租人出资,而是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承租人的要求,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是一个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却并未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具体说,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的只是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仅从这一点看,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一致的。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其紧密关系自不必说。关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由于是买卖租赁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关于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一方面,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另一方面,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租赁物索赔权。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体现了有偿、双务的特点。

第六,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成立。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形式,并自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成立。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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