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基本架构
(选自万国司考)
刑法总则知识点梳理
来源:华图法考 马春辉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本质、内容。
(三)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刑法解释,掌握解释主体及效力、解释立场、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体系解释中的词语含义、当然解释、同类解释)、解释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
(四)明确刑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时间适用:刑法适用范围。
国内犯:属地管辖,领域内、犯罪、特别除外规定;
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罪)。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论
(一)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二)犯罪构成的模型:两阶层的犯罪构成。违法+有责。违法:行为、对象、结果、特定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故意、过失、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客观与主观、记述与规范、成文与不成文。(四)犯罪成立条件:逐个分析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层面:
1.行为:特征、作为--->持有行为:只要建立观念的联系即为持有。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
2.对象:了解哪些不是行为对象。
3.结果: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因果关系:无介入因素的直接判断,有介入因素的根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对最终结果起决定作用判断。
5.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共犯。
注意:单位犯罪的成立,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6.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现实不法侵害(传统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防卫意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偶然防卫不同观点)、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未超过必要限度。
(2)特殊防卫:无必要限度要求但要求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处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参照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8.被害人承诺:承诺的种类及效力。承诺阻却违法的条件:承诺范围、能力、真实承诺、承诺的时间、现实的承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不得超出承诺范围、承诺行为与结果。
责任层面:
注意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
1.故意:
(1)故意与过失的关系,阶层关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2)事实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针对对象认识错误得出结论一致,对打击错误得出结论不一致;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中的错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包括主观上轻罪,客观上重罪;主观上重罪,客观上轻罪。若主客观不统一则不构成故意犯罪。
(3)因果关系错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4)注意:对于选择性罪名的认识错误(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内)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判断。
2.过失:过失的种类,重点把握故意与过失的关系,故意可以评价为过失。
3.责任阻却事由包括:责任能力、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已满 14 不满 16 的犯罪)、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五)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
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最后,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着手的判断标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的未遂判断。
3.犯罪中止: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主观说)、客观性、有效性;中止的处罚,损害的判断。
(六)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分类:必要与任意。
2.共同犯罪的学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3.共同犯罪解决的问题:结果归属于行为人,违法层面的共犯,与责任无关。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人的。
4.共同正犯:共同实行意思、共同实行事实、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5.间接正犯:把别人当工具,重点把握间接正犯的类型。
6.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共犯独立性说与从属性说;教唆犯成立:
引起犯意;帮助犯的成立:物理与心理的因果关系;
7.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8.承继的共犯:基本原则,延伸原则之一,延伸原则之二。
9.片面的帮助犯概念及处罚原则。
10.共犯与身份:无和有、有和有的共犯成立及处罚。
11.共犯脱离:着手前脱离:消除心理与物理的因果关系。着手后脱离:在中止与未遂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2.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判断以及处罚原则。
(七)罪数: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结合犯、牵连犯。
三、刑罚论(记忆为主)
(一)刑罚种类:主刑与附加刑。
(二)刑罚裁量
1.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2.自首:一般自首、特殊自首
3.坦白
4.立功:排除立功的事由
5.自首、坦白与立功的竞合
(三)量刑制度:数罪并罚与缓刑
1.第 69 条:一般数罪并罚
2.第 70 条:漏罪,先并后减
3.第 71新罪,先减后并
4.缓刑适用条件及考验期
(四)刑罚执行:减刑与假释
(五)刑罚消灭:时效与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