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领取补贴需所需材料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 关于印发《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人社规〔2021〕3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南宁市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

 

----------------------------------------

 

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推进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且优先从技能提升资金列支。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

 

第四条 本细则的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谁审批、谁拨付;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南宁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任务,负责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五类人员是原则上年满16周岁(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为年满1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薄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以上人员,从法定退休年龄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家庭劳动者、计生家庭劳动者的培训优先安排。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年度内可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以培训时间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章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

 

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查询,下同)的“五类人员”(不包含职业院校在校生)。

 

2.补贴标准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500元/人;《特种作业操作证》1300元/人(属于焊工的,1500元/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类的,900元/人,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的,1300元/人。

 

3.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

 

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对象(或由培训机构代补贴对象)在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A.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4)(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则提交附件5: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领表(花名册));

 

B.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

 

C.证书(可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

 

D.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补贴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补贴对象并说明理由。

 

属于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可由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提供代垫协议,无需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项目制培训

 

1.补贴对象

 

通过协议约定方式免费为“五类人员”(不包含职业院校在校生)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

 

2.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并结合与培训机构(企业)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成效,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标准职业(工种),即“证书”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与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同。

 

(2)非标准职业(工种),即非“证书”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为150元/人.天、单次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

 

属于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3.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

 

由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自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签订协议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领表(花名册)(附件5);

 

(3)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

 

(4)协议约定的培训成效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补贴对象

 

对开展项目制创业培训,为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并结合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成效,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GYB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

 

由培训机构自培训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领表(花名册)(附件5);

 

3.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

 

4.培训合格证书(可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的,无需提供);

 

5.协议约定全程授课视频资料光盘及培训成效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转岗转业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2019年12月20日起,组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转岗转业和技能提升培训,职工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

 

2.补贴标准与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证书”补贴标准相同。

 

3.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自职工获得证书落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8);

 

(3)证书;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书(在南宁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联合培训机构(包括企业培训中心),组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含见习期)的职工开展为期1-3年以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并获得相应证书为目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2.补贴标准

 

培训后达到培训目标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到达培训目标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以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3.补贴申领及核拨流程

 

第一阶段: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在开展年度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开展学徒培训的备案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支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备案材料包括: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报告(备案)(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2);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3);

 

(3)学徒培养计划。

 

第二阶段: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自职工取得证书的落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拨付剩余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按学徒培训计划培养学徒的培养结果佐证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其他未尽事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券补贴

 

1.补贴对象

 

组织职工使用培训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申领培训券时,企业应与培训券拟使用对象(参加培训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3)企业未被纳入各类失信名单。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元/天·人,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

 

3.培训实施:企业组织实施培训根据自治区职业培训券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券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培训券申领及补贴拨付程序

 

第一阶段: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向注册登记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券申领,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是否符合培训券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申领培训券培训补贴30%的资金预拨给培训主体(企业或培训机构),对在“双千结对”(包括南宁市“双百结对”)岗位培训活动中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可对其预拨60%培训券培训补贴。资金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内预拨到培训主体(企业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培训券申领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券申领表(附件9);

 

(2)培训券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0);

 

(3)课程表(附件11)。

 

第二阶段: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自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属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核拨培训券剩余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券兑付申请表(附件12);

 

(2)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3);

 

(3)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

 

(4)培训满意度调查表;

 

(5)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培训券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由实际用工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由组织培训的主体(或委托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可组织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员工开展培训,并申领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由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补贴申领时需提供代垫协议。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并代垫费用的或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用提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企业或企业职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培训班由多个城区企业职工构成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报告,本班次人员可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2020年5月1日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