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76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项目收费主体的函》(劳社秘〔2004〕2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职业技能鉴定中涉及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主体调整为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取消考务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对于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并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可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的规定实施收费。
二、其他收费政策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4]19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修订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劳社字[2003]257号)收悉。鉴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颁布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拓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成本的增加,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劳动力从业技能,经研究,同意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8]22号)有关收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1、理论考试费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论文答辩费调整为每人每次40元。
2、各等级专业技能操作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所收费用用于租场、命题、制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考务管理所需纸质印刷品、操作技能鉴定发生的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的支出;职业技能鉴定归类收费的职业(工种)目录(见附表二),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
3、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调整为:中文版每证4元;中英文对照版每证15元。考评员、督考员、考务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调整为每证5元。
上述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各级劳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
为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下岗再就业职工,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操作鉴定费、考试费减半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总额的17%收取,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设施建设、技术管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