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职业考试安排时间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来  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8日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字号:来       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1年01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部分考区、考点确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本年度暂停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18日

附件

(注:标注*的职业资格考试名称以修订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部分考区、考点确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本年度暂停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18日

附件

(注:标注*的职业资格考试名称以修订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