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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才人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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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

(一)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

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纸质证书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相应的电子证书数据库。具体样式见附件1。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

(一)培训项目备案。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中央在苏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行业组织以及其他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也可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结果,直接受理培训的相关工作。原则上,培训单位用年度培训计划的形式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备案,对确需临时增加或调整计划的培训项目,可适时申请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结业考核方案等。

(二)培训实施。培训项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单位需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培训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分类别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培训单位按照备案的结业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实施。结业考核要突出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培训结业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要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证书生成。结业考核结束后,培训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批次向培训单位生成并发放通过考核参训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培训单位根据证书序列号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发放给通过考核的参训人员。

四、培训补贴申领

(一)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任何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个人均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对参训人员通过同一培训项目获得多种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各地按照其中最高的证书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已领取较低标准培训补贴的应补足差额部分。

(二)培训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申请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的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可个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也可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代为申请。培训单位代为申请的,需提供代领协议等。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单位或参训人员个人账户。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培训单位未按原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在结业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生成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和拨付培训补贴。已获得较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不得通过参加较低等级职业技能培训而享受培训补贴。

五、培训合格证书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当好服务培训单位的“店小二”,认真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简化培训补贴申领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精简证明材料,提高服务和监管效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对培训单位办班情况和证书发放情况的质量督查工作,重点核实参训人员到课情况、教学实施与教学计划是否相符的情况、结业考核情况等。提升培训合格证书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电子证书的开发和使用工作。

(二)培训单位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在培训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培训单位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和考核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检查。培训单位申领培训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补贴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依法加强培训单位诚信管理工作,对培训工作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培训合格证书弄虚作假、管理失序的培训单位,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与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发放的培训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培训合格证书由通过培训和考核的参训人员本人妥善保管。参训人员不得私自涂改、伪造培训合格证书,发现有上述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缴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损坏或者遗失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持证人向核发证书的培训单位申请补办。

(四)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单位凭证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相关行业证书按照本通知规定生成证书序列号,领取补贴信息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补贴信息系统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之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印制并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无需更换成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效力按原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新旧版本证书发放的衔接工作。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变更培训层次、增加培训工种(项目),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要求及时变更办学许可相关信息。

(三)《 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考样式和证书样本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看。

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职业能力建设处: 袁石英  025—83276077

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王玮  025—83233810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样式.docx

          2. 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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