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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单位职责

      (一)坚持党对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考试和招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参与拟定全省各类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制定有关教育考试、招生和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的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中职生的升学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录取工作。

      (三)负责拟定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制定课程设置计划,指导社会助学工作,组织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负责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

      (四)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五)承担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考试和与教育相关的其他专业证书考试。

      (六)负责教育考试、招生的研究、宣传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考试信息服务。

      (七)负责对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工作进行指导。

      (八)承担普通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试的命题和试卷印制工作。

      (九)负责国家开设、并由教育部门承担的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十)承担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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