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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命题、评析与存档管理办法

    课程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分析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试卷是重要的教学档案,为提高命题质量,科学分析教与学的实际效果,规范试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命题与制卷

第一条  命题

㈠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全面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反映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㈡试题要有合适的深度和广度。试卷内容覆盖面要达到教学大纲全部内容的85%以上;重点突出,难易适度,比较容易的试题约占30%,难度一般的试题约占60%,比较难的试题约占10%,确保60分能够代表本门课程的合格标准。

㈢题量适中,题型多样。一般每份试卷题型要有4种以上;正确处理客观题和主观题的比例;注重考核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或其他问题)的能力,体现知识面、思想方法、实践等内容。

㈣命题内容正确,语言简洁精练。试题没有科学性和知识性错误, 不生歧义,不出偏题、怪题以及尚未有定论的试题,试题题意应完整、明确,易于理解。

第二条  组卷

㈠科学排列。一般依次按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的顺序排列。选择题正确选项的代码要随机排列,并且每份试卷中每个代码作为正确选项出现的频率相近。每大题中各小题按先易后难的顺序编排。

㈡制作符合规范。试卷及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格式、字体、版面要符合学院制定的模板要求。

㈢制作两套试题。命题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同时提交两套难度、广度、份量相当的试题,即A、B卷。

㈣校对与试答。命题教师要对试题内容、文字、赋分、数字、附图表等认真校对。同一份试卷内容前后不重复、没有相互牵连或前后提示。A、B试卷之间客观题重复不超过10%,主观题不重复。近三年的题目重复率不超过15%;命题结束后,命题教师必须对试题进行试答,并记录答题时间。一般情况下,用于实际考试的时间,为命题教师试答时间的三倍。命题教师要根据试答试题的情况,对试题内容做最后一次调整。

㈤制定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要具体明确,准确无误。试题赋分要根据试题难度和答题时间进行分配,试题难度较大,需花较长时间解答的,分值应较大。主观题要规定要点或过程得分。

第三条  试卷审批

严格履行试题审批手续,实行学院、教务处两级审批制度。教研室主任审核试卷(含A、B卷)内容是否正确、A、B卷要求是否一致、评分标准是否得当、考试方式(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是否可行,并在《试卷审批、印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要对试卷进行审核并在《试卷审批、印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教学秘书提前15天将《试卷审批、印刷表》、打印的试卷样卷(A、B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纸质和电子版)送教务处审核、留存并制卷。《试卷审批、印刷表》未经审核签字,试卷不得付印。

第四条  印制和保管

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制卷单位要注意保密。试卷印制前应认真核对参考学生人数,试卷装订后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

㈠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具体比例也可由各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㈢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的情况和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㈣课程设计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定。

㈤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六条  试卷评阅人员要求

阅卷人员不得涂改、损坏答卷,不准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更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应本着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改,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力求公平、公正,禁止打“人情分”;要宽严适度、始终如一,避免出现误判和错判现象。

第七条  试卷评阅方式

积极推行集体阅卷。统考(公共课)试卷必须由学院组织相关教研室采取流水作业形式集体阅卷。试卷批改一律使用红笔,但落款签字(全名)时要求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盖签名章);试卷批改时一律用加分表示,于各小题右侧注明得分;评阅试卷标记和分数要书写工整,易于辨认;试卷中每大题题首左侧应填写本题的总得分,所得分数应为各小题得分总和,合计要准确无误;

全对和全错的题目使用“√”、“X”表示;对于按步骤或得分点给分的题目,应该在该各得分步骤或得分点的下方划线,用加圈的阿拉伯数字标记该得分步骤或得分点的得分,以与小题得分区别。

试卷评阅应避免出现改分现象,如确需更改,应用双横线将错误划掉后,在其下方书写正确分数,并签署改判教师姓名。

阅卷标注“√”、“X”、“得分”时注意大小,不要过大或过小,保持卷面整体整洁。

第八条  复核与查卷

评阅完毕后,阅卷教师应认真复核分数,在试卷首页考试成绩栏填写总得分;学生成绩评定以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师书面说明原因,经教研室审查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向教务处申请更正,由教务处处长审批;学生如需查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副院长同意并指派两名以上教师,在教务部门的协助下查阅,查卷只查评卷正误、统分正误,不查评分标准。

第九条成绩登录

教师应核对试卷数量和学生姓名,不得漏登,对无成绩的学生,教师应在成绩单备注栏内写明;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通过网上录入考试成绩,同时将打印的成绩单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三章  试卷分析

第十条  试卷分析要求

㈠试卷分析要定性与定量结合;

㈡试卷分析要以考试理论和教学理论为指导,重在通过深入思考,形成观点和见解,提出提高与改进教学的措施;

㈢试卷有错误的,除任课教师要写试卷分析外,教研室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有严重错误的,教研室、学院均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㈣学生成绩不合格率超过25%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写试卷分析外,教研室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或情况说明;不合格率超过40%的课程(或考试结果出现异常的课程),教研室、学院均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或情况说明;

㈤学生成绩优秀比例超过30%课程,除任课教师写试卷分析外,教研室要写出书面分析;优秀率超过40%的课程,教研室、学院均要写出书面分析。

第十一条  试题分析

试题分析是对试题的难易程度、覆盖面、试题类型适宜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包括:

㈠试题与教学大纲要求是否一致;

㈡各层次试题的分值占总分的百分比;

㈢各章节试题的分值占总分的百分比,试题的覆盖率;

㈣试题难度是否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相符,有无偏题、怪题等;

㈤各题型所占的百分比,题型是否多样化、题量和分值分布是否合理;

㈥分析试卷中有质量问题的试题及其所占比例。命题有无错误,错误性质和程度等方面的自我评价;

㈦分析是否达到考核目的。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结果分析

㈠成绩是否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㈡成绩统计分析。统计及格率、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各分数段人数,并由各个分数段学生人数分布情况,绘制出学生成绩分布的直方图;分析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如不符合,从命题、评卷、教学、学生掌握程度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分析其原因;

㈢分析教师的教学方法、手段、内容及学生对课程的理解及掌握情况;

㈣从学生答题整体情况,分析“教”与“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㈤分析说明该课程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考试命题和阅卷评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待改进之处。

第十三条  分析结果的反馈

针对试题分析得出的试卷与教学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今后教学改进意见和措施。例如,自己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改进和加强的方面、需要采取的措施等;在今后命题和阅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怎样针对学生在课程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辅导;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等等。

第四章  试卷的装订与存档

第十四条  试卷装订的范围与装订单位

试卷作为衡量、评价教学质量的客观材料,已列入教学工作文件的归档范围,也是教学评估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考核的课程(包括全院性任意选修课),其试卷或其他相当于试卷的成绩评定材料均应在阅卷完毕后装订成册并归档。授课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授课试卷的装订工作,并将装订好的试卷交学院保存。

第十五条试卷装订的内容与顺序

试卷装订的内容依此为:

㈠封面;

㈡样卷;

㈢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㈣学生成绩登分表(按学号顺序排列,填好学年、学期、课程名称、班级、任课教师、评阅人(单位)。填写平时、期末成绩、总评成绩);

㈤试卷分析(表);

㈥学生答卷(按学号顺序排列)。

第十六条试卷装订的要求

㈠完整工整填写封面(编号不填);

㈡试卷装订过程中,要爱护试卷,不得有撕烂、污染或丢失试卷的现象出现;

㈢以班级为单位装订;

㈣试卷上订书针全部去掉,以使试卷装订平整、美观;

㈤装订试卷时要均匀打六孔(最前最后两孔离上下边距离约5厘米),用线装订;试卷装订封面不打孔,在其它材料都装订好后再用胶水粘贴装订封面;

㈥装订试卷时要露出考生的姓名、学号,以便查阅;

㈦期终考试(考查)试卷要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内移交;

㈧缓考、缺考等原因未考者,试卷装订时必须补加空白答卷纸,写上姓名、学号,并按登分名单的顺序插入相应位置。

第十七条试卷册编号

㈠试卷册编号要便于计算机查询该试卷装订册存放位置,由试卷册保管部门负责。

㈡试卷册编号依此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起止学年、学期五位(学年分别取后两位,学期一位);

2、班级序号一位;

3、年级二位;

4、专业序号二位;

5、课程代码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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