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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研发[2019]22号

各学院:

《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已经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学校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的重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应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总体要求如下:

(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学选才。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积极创新运用先进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自命题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保障。学校是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自命题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

(三)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四)明确责任要求,确保安全保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学校配齐配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选派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自命题相关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学院专职招生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传承,着力提高招生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招生委员会和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问题。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试卷印制、封装、寄发等工作,要对试卷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命题小组组长对试卷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命题小组人员、评卷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 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六条  保密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确保自命题试卷安全保密。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有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含命题、审核、制卷、封装、寄发、保管、整理、评卷等环节工作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自命题密级。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保密室管理。高度重视试卷保密室建设,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保密硬件措施的落实。自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存放于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钥匙须指定专人掌管,保密柜钥匙(密码)由研究生招生工作保密人员掌管。

第九条  涉密人员要求。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保密意识强、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四章  命题工作    

第十条  命题人员选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各科试卷的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含复试)。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管理。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十二条 命题安全。命题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命题人员用于命题的计算机及保密介质(含U盘、移动硬盘等)应妥善保管。在命题期间不得联网,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原则上应集中进行计算机处理,并于当天完成。

第十三条 命题科目。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初试均为笔试,试卷的满分值按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正题和副题各一套以及相应的参考答案。

第十四条 命题要求。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依据考试大纲并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保持试卷难度的基本稳定。要保证命题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五条 命题规范。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卷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尽量避免要求使用计算器作答,确需使用无存储编程功能计算器的科目,要在准考证上加以注明,否则视为不允许使用计算器。参考答案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试题需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的试题模板上按命题须知的要求命制,试题严禁手写。

第十六条 命题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由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包括试卷科目的年份、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总分、序号、题型指导语、清样图文质量以及页码等。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

第十七条 命题材料。命题人员在命题结束后须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试卷副本,如因命题人员保留试卷副本导致泄密,将追究命题人员责任。试卷、参考答案由命题小组组长亲自分别封装、签字,并检查命题人员的命题材料是否全部销毁。

第十八条 试卷交接。试卷、参考答案交接环节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交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命题完毕当日,试卷、参考答案由命题小组组长直接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试卷专管人员,不得请其他人员代交。试卷专管人员要检查信封密封情况,签字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表上签字。试卷交接表须妥善保管。试卷交接必须在保密室完成,全程录像。

第五章  制卷、封装与寄发

第十九条 清样审核。试卷印制前,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安排专人对试卷进行清样审核。清样审核包括年份、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总分、序号、题型指导语、清样图文质量以及页码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参考答案夹杂其中。

第二十条 制卷要求。制卷场所要符合保密规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制卷过程要全程录像,但严禁使用变焦摄像头查看试题,监控录像保存一年以上。制卷的全过程至少两人在现场,要有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监印、监装。严格按使用份数印制。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一条 封装要求。试卷封装采取一份一袋,使用小信封(试卷袋),信封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由专人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进行密封。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连同《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机要大信封(箱)。封装前须按《考生情况汇总表》再次核对。封装过程至少两人同时在场,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

第二十二条 寄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局渠道寄至各报考点。在办理试卷寄送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押送。在邮包(大信封)封面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六章  回收与整理

第二十三条 回收要求。回收答卷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机要收发手续。收到报考点寄送回的试卷机要邮件后,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送达)的答卷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箱)密封情况。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四条整理要求。收到考生答卷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监控录像保存一年。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二十五条  核对要求。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  拆封要求。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缺考处理。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第七章  评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卷场所要求。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须在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保存一年。非评卷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二十九条 评卷纪律要求。评卷小组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按命题时确定的参考答案进行评阅。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招生单位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严禁在评卷场所使用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规范。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人员字迹须工整清晰,统一按得分计算,书写位置要明确统一。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评卷组长须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评分质量抽查。同时评卷小组安排专人(2人以上)对每份试卷进行至少两次复核(主要针对错判、漏阅、加分错、登分错等问题),纠正错漏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二条 登分核分要求。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评卷小组复核后的试卷再次进行成绩核算,包括试卷题首分、卷首分、总分、各项大小分及有无漏评。登分须采用两遍登分、计算机比对核对的方法,避免录入错误。登分完成后须进行零分、缺考、低分、合格率等项目的统计核查。对登分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并打印纸质成绩表签字封存至当年录取结束。

第三十三条 统计分析要求。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三十四条 答卷管理要求。评卷期间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保存,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八章 监督与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完善自命题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并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考试期间,命题人员必须保持手机畅通,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以便处理考试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如有发生意外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并迅速调查、妥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命题过程中不按规定命题或不认真核对,造成重大失误的命题教师,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命题资格。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将根据规章或者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参加自命题工作情况纳入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绩效考核等考察范围,充分调动自命题工作人员积极性。维护自命题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自命题工作人员合理正当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自命题工作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邮电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校研发[2008]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校研发(2019)22号-《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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