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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什么没有“执行难”

       有感于叶璇的不执行法庭判决事件,思考国内的执行难。了解到一篇介绍美国类似案例的文章,觉得有价值,分享各位观友,也希望法治中国这四个字真正能落到实处。原文如下:   

这两天,寿光法院法官执行公务时受到“阻碍”的视频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执行难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经常有人问小编:美国为何没有“执行难”?其实,美国是联邦与州二元体制,各州法律自成体系,民事执行涉及联邦与州、州与州、县与县之间的判决认证问题。复杂性可想而知。但为何执行问题在美国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小编认为司法权威是保障、执行制度是关键。具体来说,藐视法庭、财产开示与判决留置是三大杀手锏。

▌▌藐视法庭与司法权威在美国民事执行体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执行救济的司法权威。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及第三方可处“民事藐视法庭”civil contempt,并判决监禁,或附条件的监禁或处以罚金,直至触犯者同意遵守法院的命令,其目的在于强制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当然,藐视法庭的制裁不及于无力偿债的当事人。它针对的是蓄意违反法院执行命令的人员。比如第三方(如银行)拒不配合或者债务人妨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法院可以针对债务人直接发布禁止令;若第三方或债务人拒不履行禁止令,则可以处“民事藐视”。为了避免“误伤”与司法专断,一般而言,民事藐视法庭制裁前会有申明理由的听证。也就是说,在美国,不要说公然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阻碍,哪怕是更加轻微的不配合行为都可以被处于监禁、罚款与社区劳动。毋庸置疑,民事藐视法庭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司法权威。它成为高悬在败诉方与第三方头顶上“达摩克里斯之剑”。司法权威是美国具体民事执行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财产开示制度财产开示property discovery制度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胜诉方“可以要求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人开示判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也许有读者会有疑问说,那败诉方不配合、隐匿财产怎么办?大家不要忘了前面提到的“民事藐视法庭”的兜底保护了。也就是说,如果败诉方不按照法庭命令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将面临法院严惩。纽约州就明确规定:胜诉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传票的方式要求败诉债务人提供有关财产的相关信息,且若收到传票的人员虚假陈述或是拒绝回应都可能因为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处罚,甚至的监禁。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7天。在新泽西州,债务人回复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14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财产信息,会被视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相应处罚。如果遇到极端的败诉方,宁愿坐牢也不愿意配合开示财产怎么办?没关系,财产开示还可以及于败诉方之外的任何人,如债务人的雇主或者银行等。同样以新泽西州为例,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开示自己的财产。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第三方,如银行发送信息传票,由银行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详细信息。第三方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命令,也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处罚。可见,财产开示制度最大限度解决了执行中“信息不对称难题”,极大促进了民事判决的执行。然而,如果没有“藐视法庭”这一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财产开示也将举步维艰。▌▌判决留置制度判决留置制度property lien被视为美国民事判决得以执行最为有效的方式。它是指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之后,胜诉一方在败诉一方财产上依法设置的留置权。绝大多数州规定,判决留置权需要在特定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只有相当有限的州规定判决后留置权自动生效。由于在败诉方的不动产和动产产权证书上做了有关留置权的标注,败诉方任何转让行为都必须在留置权标注撤销之后,因此,债务人就有意愿来积极履行债务。与等待被留置财产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相对应的是,胜诉债权人可以直接执行留置财产。当然,以上三个制度只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片断。美国执行体系是一套复杂的法律制度,其内涵远非小编列举的三大制度可以概括。更为重要的是,中美之间的司法制度有较为显着的差异,脱离制度背景的简单移植也不可取。不过,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可以参考——高度倾向于胜诉一方。我们发现,整个美国民事执行体制以司法权威(藐视法庭)为依托,以最大化帮助判决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出发点。这才是认识美国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密码。【作者简介】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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