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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英法德等七国司法考试比较

美国的律师考试每年两次,七月份和二月份各一次,并在各州进行考试。法学院的学生多在五月中旬毕业,故许多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参加每年七月份的考试。律师考试中,笔试是必须的,在没有通过笔试之前,申请者是不能开业作律师的。通过律师考试、宣誓后才可以成为律师。如果通过了某一州的律师考试、在某一州从事律师业务,欲到其他州从事律师业务,则通常要通过一种特殊的律师考试,这是一种互惠的、礼让性质的考试,这种考试相对简单。

笔者评:总体来说,美国的律师考试准入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通过律考也是比较困难,但是美国的律考通过率是相对比较高的,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式教育,符合参加律考资格的人都是经过三年的职业化法学教育,严格的准考制度已经筛选了一批法律人才,通过率理所当然就很高了,无法考据的数据应该接近百分之八十。美国律师考试不同于我国的司法考试,但与我国始于1986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几分相似,例如,美国的律考只是选拔未来作律师的人,而不承担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其他司法官员的重任。

英国律师遴选:淘汰选拔方式

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并没有“司法考试”的概念,替代它的是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过程,即在法学教育的三个主要阶段: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转法系课程———LPC/BVC课程———签订实习合同/申请学徒,每个阶段的开始与结束都存在激烈的竞争,然而依次完成这三个阶段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

从当今英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上看,英国法律教育的宗旨一直是培养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当今英国的法律教育分为理论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阶段,任何有志于成为律师(不论是事务律师还是大律师)的学生都必须依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学习。理论教育阶段主要由两个途径可以完成:一是用三年时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先修读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后,要成为事务律师,必须修读由律师协会监管的“法律实践课程”,然后签订实习合同,实习期二年;要成为大律师,则必须修读由大律师公会监管的“律师职业课程”,然后申请学徒,学徒期一年。

笔者评:英国不存在司法考试,也不存在律师资格考试,而是采用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制度来培养法律人才,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上,美国与英国相同,都是致力于培养从事实务工作律师。美国与英国的法律教育基本都是需要学习两种专业,在美国,大学本科阶段没有法学教育,所以必须先学习一门专业,毕业之后在考取法学院;而在英国先用三年时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而后修读一个其他专业学士学位,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 英国的法律教育不仅保证了法律教育是通往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而且使得其毕业生完全具备一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进而能够高效地由一名法科学生过渡为一名法律职业者。

德国的统一司法考试

德国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培养主要依托大学的法学院,法学院属于历史上大学一产生就设置的四个学院之一。德国的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即仅仅侧重于知识传授本身,而实践能力需要司法研修来承担。因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法律本科教育=(基础训练)十司法研修(实践能力训练)。

德国规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大学法律专业学生毕业;或至少4个学期在德国大学学习法律,获得大学法学专业单科(民法、刑法、公法三门必修课)结业证书。德国规定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达到最低报考条件,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一般在大学读完三年半后,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德国法官法》规定,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律系学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外,任何人要想成为检察官、政府律师、自由执业律师、甚至是公证员,都必须具备与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相同的资格,而且,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是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

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在大学经过7个学期的法律学习后便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后,必须经过两年的司法研修,才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一次考试过后,其身份为临时文职人员,有权领取国家津贴。在接受两年的培训之后,学员就获得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项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的能力,评判工作主要由法官和高级文职人员来承担,考试同样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考生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考试合格者成为候补文官,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成为司法官,也可以申请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如律师、检察官、公证人和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如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考试可以补考,因准备补考,可以延长实习培训时间,但延长的培训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德国司法部只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1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和法官人选。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择优的原则,将后备人选指派到法院、检察院试用,申请者以实习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在资深检察官指导下工作,接受考察。最终只有5%左右的实习司法官被任命。由于法官、检察官职位有限,所以考试合格人员大部分成为律师。

笔者评:由此可见,德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考试报名条件严格,实行阶段性的考试方式,即第一次考试,经过两年司法培训,再进行第二次考试,便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其次是考试程序复杂,考试内容多,考试周期也比较长,同时还规定通过考试者必须参加司法研修培训,有着较为复杂的步骤。正是这样一种严格的机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权威和效力,考试合格者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可以成为候选的法官及文职官员和成为执业律师。

法国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方式

法国不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且法律职业人员也不必须是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对于这一点来说,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些出入。

总结起来,法国实行选拔司法官(法官与检察官)考试和选拔律师职业考试的二元考试模式。法国的法官与检察官属于司法官员,他们被同时录用,而且接受相同的培训。律师作为自由执业者,其录用和培训与法官和检察官完全分离。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通过不同的考试和培训。尽管这两种选拔途径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其程序却是基本相同的,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要经过以下的筛选步骤:(1)参加职业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大学或职业律师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2)接受法学理论教育、法律实务培训,并到有关实务部门参加实习;(3)培训结束后参加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笔者评析:至此,已经能总结出,无论是欧洲的德国、法国,还是以下亚洲的日本、韩国,凡是重视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国家都由国家出面建立培训机制。法国的选拔司法官员必须通过培训,包括执业律师培训、理论教育培训、法律实务培训等等,法国的司法官员和律师选拔程序也较为复杂、严格,凡此种种的培训后还要参加结业考试,其中包括笔试和口试,经过这种选拔考试,法国的司法官员和律师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日本的统一司法考试

日本实行法曹一元化制度,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来选拔。在这一点,我国的司考就是遵循这一套路,以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以便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以判定考生是否具备参加第二次考试的学识修养和能力为目的,第二次考试以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日本对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无论是否具备日本国籍,都可以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全部都是笔试,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来进行,考生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便有资格成为司法研修所的学员。司法研修生享受国家准公务员的待遇,所有研修费用由国家支出。司法研修时间在1998年以前为2年,后改为一年半,在结束全部的研修之后,学员还要参加司法研修所主持的结业考试,司法研修生只有通过了最后的结业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所有全国性考试中,历史最久,威望最高,并以“最为艰难的考试”而得名。据统计,除自1949年开办考试后的头几年外,考试合格者从未超过考试总人数的5%。考试合格率甚至在持续下降,1974年以来一直低于2%。将考试合格者人数限制在500名左右,这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日本几十年来广为接受的不成文的规定。

司法研修所的训练程分为三个阶段,开始阶段(4个月)、具体实践阶段(16个月)和结束阶段(4个月)。第一阶段所有见习生都在研修所内上课。设置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刑事辩护、民事辩护和检察业务五门课程。教学方法是讲授、讨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重点是司法实际业务学习,以判例为主。这一阶段的学习目的,在于为实习打好基础。中间16个月的时间,前8个月在地方法院的民庭和刑庭实习,后8个月分别用4个月时间到全国30多处的地方检察院和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第三阶段的4个月仍在研修所学习,主要内容是进行针对性补课,加强关诉讼方式、调解程序等方面的训练。两年训练结束后,见习生要参加一项包括笔试和口试的考试。这一考试,见习生基本都能通过,对个别不合格者,准许在研修所再学一年,次年重考。研修所的考试通过后,见习生可自己选择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业,或者登记注册做执业律师。近几年来的情况是,大多数人(约80%)选择了执业律师这一职业。据统计,1983年在日本整个的法律职业中有84%的人为司法研修所毕业生。目前,日本全部的法律职业者已均为来自司法研修所的毕业生。

笔者评析:我国的司法考试主要是移植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是形式上的移植,在具体考试制度、考试模式上,还存在很多的区别。据不可靠资料证明,日本应该是世界各国中司考最难通过的国家。日本最具特色的就是司法研修机制,通过单纯的考试,并不能选拔出合格的司法官和律师,只有通过长期的、严格的司法研修培训,才能保证选拔出的司法官和律师具有较强的实力和水平,以符合国家的司法需求。对于司法研修制度,无非给予我国启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通过司法考试后,再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一定期限,考试合格后才能选择法律职业。

韩国的司法考试

韩国的法律职业人员选拔程序与日本基本相同。公民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两个阶段,通常历时3年左右。以往韩国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没有资格限制,但从2004开始,分别对应试人员的英语水平以及接受法律教育情况进行限制。从2006年开始,只有那些拥有大学35个以上法律教育学分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

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阶段,只有通过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考试者,或者免试者才能参加下一个阶段的考试,已经通过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考试者,再次参加司法考试时,他已经通过的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考试可以免试。

韩国的司法考试分三次进行,只有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考生在通过第一次考试后,所获得参加第二次考试的资格仅在两年内有效,通过第二次考试的考生在两年内有两次机会参加第三次考试,如果两次都不能通过,就只能从事律师职业,而不能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考生在通过第三次考试之后,还必须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2年的司法实务培训,在结束司法研修之后,通过司法研修院组织的结业考试的学员便能够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因没有通过结业考试而没能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就只能从事律师职业。

笔者评析:韩国司法考试显著特征在于韩国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有严格限制和申请者的应试资格及考试次数不加限制。并且韩国的司法考试历时长,考试阶段多,最后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没有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就只能从事律师职业。但韩国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很多缺点,也亟待解决和改革。

中国的司法考试

我国从1986年起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决议,原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部门分别组织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统一纳入国家司法考试。2001年10月31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一规定标志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我国司法考试一年一次,一般在9月份举办,笔试两天,考试科目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传统的15门法律学科。我国法学院对司法考试不进行专门的培训,而是主要由社会上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因学费高昂致使很多考生从网上下载课件,由于应试的特点,复习起来也存在很多技巧,通常情况下考生都准备半年左右。在2008年之前,只有本科毕业生才可以参加考试,在2008年之后,在校大三的法律本科学生也可以参加考试,我国的参考门槛还是相较其他国家较低,由此导致每年报名人数众多,近年来人数在40万左右,而通过率基本保持在百分之十几,在2008年至2010年,通过率出奇高,而去年通过率又被压缩。

作者:李耀辉律师

参考文献:

[1] 冯丹荔:《英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与启示》,载于《东岳论丛》,2008年1月。

[2] 王健编译:《日本国家司法考试简介》,载于《国外司法考试和司法动态介组·法治论丛》1991年6月。

[3] 常淑芬:《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与借鉴》,载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3月。

[4] 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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