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从业资格考试行为,强化从业资格考试监督,现印发实施《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7日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实施细则
为加强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从业资格考试行为,强化从业资格考试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考试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负责考试考点设立审核、考试计划编排、考试组织实施、成绩资格认证、天津市区域科目题库制定、考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考点负责考试考务具体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规定,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
第二章 考试内容
第四条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天津区域科目考试。
第五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第六条 天津区域科目考试为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本市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本市人文地理和交通线路、社会责任、专用设备、安全运营、服务能力。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和天津区域科目考试均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考题,统一进行计算机考试。
第八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天津区域科目考试题型分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
第九条 考试采用计算机系统统一计时,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和天津区域科目考试时间共80分钟,其中: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时间50分钟,天津区域科目考试时间30分钟。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满分50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合格;天津区域科目考试满分50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合格;两个考试科目均合格视为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考生,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的需参加天津区域科目考试,在有效期外的需参加公共科目与天津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三年,自取得成绩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考试大纲与考试题库
第十二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 天津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章 报名受理与考试周期
第十四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登记申请系统”(wyc.tjkg.cn)完成个人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须在“审核到期日期”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原件,就近选择报名受理点进行现场报名。
第十五条 考试考点应根据考试预约情况,在报名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安排考试;考试不合格且申请重新考试的,考试考点应审核有关信息,根据考试预约情况,自重考申请之日起30天后安排重新考试;为合理分配考试资源,凡累计缺考两次及以上的,自最后一次缺考日期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登记申请系统”(wyc.tjkg.cn)显示超过审核日期的申请人,须重新提交个人信息。
第七章 考试纪律与考生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须凭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按指定场次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
第十八条 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也不得使用有存储、查询、计算或无线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十九条 身份证丢失或损毁消磁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如补办周期较长,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由考点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身份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即视为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考生有违纪行为,经2次警告并责令改正无效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有“替考助考”等舞弊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外,还应列入诚信黑名单,6个月内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章 考务工作纪律与考务人员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利用考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行贿;
(二)不准滥用职权,违规受理、审核、组织考试;
(三)不准考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午间饮酒;
(四)不准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考务工作之便泄露考试机密;
(六)不准利用考务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七)不准对违反考务工作纪律的行为放任、纵容、隐瞒;
(八)不准利用职权对考生“生冷硬横”、“吃拿卡要”。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点和考务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承诺:
(一)有问必答、首问负责。考务工作人员受理咨询时,承担首问责任,做到能当场处理的问题,要当场解决,一次性告知;不能当场处理的问题,要说明办理时限;超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给予解释,说明原因。
(二)依规治考,公开透明。做到考试计划公开、报名条件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考试成绩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措施公开、服务热线公开,全面、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高效服务、限时办结。做到报名受理、考试组织、成绩认定等环节无缝连接,确保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考试成绩,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抄送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群众投诉,专人受理。指派专人及时受理投诉建议,确保24小时内办结回复,全程跟踪处理进度,如群众不满意则继续跟进处理,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四条 考务人员有违纪行为,应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的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考试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考试考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全国公共科目考试试题和天津区域科目考试试题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采取计算机统一计时、阅卷、核分,考生答题情况全部记录数据库留存。
(二)考场外须采用“身份识别仪”进行考生身份自动判别,确保人证统一方可入场;考场内配备“网络远程监控系统”对考试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的监督记录,确保责任倒查追究。
(三)考试结束后,计算机屏幕自动显示考试分数,考场内现场打印考试成绩单,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点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开设热线电话受理考试信息查询和服务质量投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可以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登记申请系统”(wyc.tjkg.cn)查询考试状态,并根据提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复收费许可并核定收费标准后,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