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内容多、杂、细、枯燥,且试题灵活,报考了本科目的考生一定要认真复习哦,以下小编精心整理了中会《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部分的专项练习,涉及简答、综合题,全是历年真题很值得做一做哦!
1-【2016简答】公司法——组织机构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 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1-【答案】
(1)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担保金额4 000万元,超过总资产1亿元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2)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