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系列报道】
在资格条件作为准入门槛的设置上要把握一个度,既要保证采购质量,做到“物有所值”;又要能保证公平,不限制竞争。
编者按:在政府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涉及的不同行业有哪些认证、资质的要求?这些认证和资质是否有碍优化营商环境?本报将选取部分行业进行梳理,形成系列报道。本期调查了中央空调维修保养行业,敬请关注。
起底中央空调维修保养资质证书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本报曾刊登过一篇题为《盛夏将临,单位中央空调维护保养如何采购》的文章,梳理了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服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情况。其中提到,不同项目要求迥然不同,有的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的要求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还有的要求具有制冷空调设备维修资质(A类)。
文章刊登后引发读者热议。有人提出质疑,制冷空调设备维修资质(A类)属于协会资质证书,是否能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门槛”?讨论继续升级,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是否真的有必要设置如此“高门槛”?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深入采访。
质疑1:
两个证书有何区别?
记者经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都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里的分级标准。这三项资质通过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和企业工程业绩的考核,来确定企业可承包项目的范围。例如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如果将上述三项资质称为“官方资格证”的话,那制冷空调设备维修资质则属于“民间资格证”。其全称为“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评审认证。记者从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官网下载并查阅了《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分类办法(修订)》,了解到依据认证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认证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按其综合能力,A、B、C类又划分为特、Ⅰ、Ⅱ、Ⅲ、IV五个级别。申请的基本条件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与等级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拥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等。
在考核内容方面,“民间资格证”和“官方资格证”并无出入。但在企业准入方面,“民间资格证”门槛更低。例如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要求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资质A类特级要求注册资金500万元,而A类IV级则仅需30万元。
质疑2:
协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
一直以来,关于协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的争辩并不新鲜。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才具备强制性,行业协会等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所出具的各类证书只具备参考性,因此不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多地监管机构给出了明确的态度来支持这一观点,如山西省、黑龙江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均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归入了资格条件的负面清单中,明确表示禁止设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国家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那么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出台相应的标准与规范,在全国性市场中统一共同遵循,符合政策界定范围。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是与非,或存与废,合理与不合理。虽然没有统一说法,但有一个共识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将关注点聚焦到中央空调行业。通过前面对两个证书的比对,我们可以发现,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资质并没有对空调维修安装能力做特别的审核,而是同住建部出具的资质大同小异。记者采访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方告诉记者,确实差异不大。该资质当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至于企业是否愿意申请,完全是自愿行为,并不做特殊要求。
在采访中,评审专家、监管机构、执行机构等各方观点大部分倾向于不予采用。
质疑3:
中央空调维修保养的资质“门槛”到底高不高?
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有共性和个性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提出的六项条件以及财政部文件通知要求的信用查询资料系共性的资格条件。共性的资格条件属于全部有意愿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基本“门槛”;而个性资格条件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供应商除了“6+1”规定外另行还应提供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那么,哪些资质可以作为个性资格条件的“门槛”?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宋军认为,一是国家法规明文要求从事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质要求;二是供应商中的相关工作人员非此资格不能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资格条件。至于其他的为了更好地完成或履行合同而设立的资质要求,不属于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项打分。
话题重新回到中央空调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依据资质等级标准,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持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持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官方出具的建筑工程的定义为“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机电工程的定义为“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依据上述标准,目前行业通识是将空调安装维修及保养都归入到了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领域,这也是要求持有相应资质证明的缘由。
但值得探讨的是,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范畴非常广,有涉及空调主机部分、风系统水系统的检查,也有正常运转中的检修保养。如果是普通的维修保养,是否也需要如此高的“门槛”呢?
四川内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庆认为,如果采购人认为本项目供应商需要具备某资格,应当提供相应依据,以此案为例,如果以工程总承包等资质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人应当有供应商无此资格就不能从事本次中央维修保养服务的依据,如果无明文规定,就不能以此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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