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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闽医大〔2022〕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校教育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报名考试费、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博士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执行。

(二)负责全校学生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收费流程。

(三)建立和维护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做好各类学生收费明细账目的管理和委托银行批量代扣费工作,督促指导各学院做好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四)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开具和管理,指导学生通过“福建医科大学财务处”公众号,自助领取学杂费电子票据。

(五)及时向学校主数据平台上传学生缴费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六)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及学生缴费、申请缓交、办理个人缴费银行卡变更等操作流程的指导。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等学籍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在新生报到前20日内将编好班级的新生信息按规范格式提供给财务处。

(二)每学期及时将学生未报到、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有关信息报送财务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等招生和学生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一)在招生简章上刊登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有关收费标准,并将学杂费缴交指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等随同录取通知书寄达学生。

(二)落实国家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收费政策、收费流程的宣传。

(四)协助财务处督促各学院做好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第八条其他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住、调、退住宿情况的审核以及学生宿舍水电计量、公示及超定额水电费的计收。

(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按时向财务处申报新生入学复查体检、军训服装等代办费的收取标准及收支结算情况。

第九条  各学院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依法缴费的责任意识,确保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依据其专业年级学费的收费标准和住宿的收费标准,足额缴纳学杂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贷、缓等资助帮扶工作,帮助学生制定学杂费的缴交计划,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三)配合财务处做好欠费及缓交学杂费到期学生的学杂费催缴工作。掌握学生学杂费欠费情况,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通报缴费情况,促使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

(四)配合财务处做好收费政策、收费流程的宣传。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学生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加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直至毕业;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学期或学习阶段收取,不得跨学年(学习阶段)预收。

第十二条  财务处、各学院在每年暑假结束前做好下学年学生收费的准备工作。学生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缴清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招生职能部门将各类新生录取的相关信息于每批次录取结束后报送财务处。本科生由财务处委托银行开设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协助财务处收集学生缴费银行卡信息。

第十四条  因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定向委托培养、退役复学等原因尚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在规定缴费日期前通过学生学杂费缓交系统提交缓交申请。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完成后生效。

第十五条  缴费方式

(一)委托银行批量代扣学杂费的,受托银行将向学生发送“银行批量代扣预签约”短信,财务处、各学院要通知收到短信的学生24小时之内及时回复,同意银行批量代扣行为,保证银行批量代扣顺利进行。

(二)学生可通过学校官网、“福建医科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进入学校统一支付平台缴费,或到学校财务服务大厅现场缴费。

(三)来华留学生也可通过境外汇款的方式将美元汇入学校指定的美元账户完成缴费。美元结算汇率以学校结汇当日美元汇率牌价计算。

(四)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贷学金及助学金抵缴的方式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籍变动收费处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需缴清学杂费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按新专业、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三)学生经批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原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四)学生应征参军入伍,学生收费系统内的学籍及缴费信息暂时不作变动。学生退伍复学时,财务处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件办理学籍变更及应收学杂费调整。

第十七条住宿费的计收

(一)学生住宿费依据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收费标准内所含定额水电费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对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学校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对学生收取费用。

(二)学生调宿根据其实际住宿条件、住宿时间,按月调整计收住宿费;学生退宿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后勤管理处每学期及时将学生住宿安排、调宿、退宿等有关信息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依据收费标准计收住宿费。

第十八条  终止学业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清退

(一)本科生、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博士生、来华留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条款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费缴纳分两段制缴纳,按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阶段)、第二阶段(学位论文学习阶段)进行缴费后,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的,其缴交的学费按以下条款清退:

1.缴纳第一阶段学费后未入读的,按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纳第一阶段学费后未读完第一学期的,按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纳第一阶段学费后读完第一学期的,按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纳第一阶段学费后已入读第二学期的,所缴纳的第一阶段学费不予清退。

5.缴纳第二阶段学费后终止学业的,学费不予清退。

6.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学费不予清退。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缴费后,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的,其缴交的学费按以下条款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学期或未参加学期课终考核的,学年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满一个学期(即已参加学期课终考核)的,学年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学费不予清退。

以上清退标准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代办费的管理

(一)本规定所指代办费包括军训服装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等。

(二)学校按“学生自愿、不得盈利、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对代办费实行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

(三)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证、卡,首次不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专升本报名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来华留学生招生入学报名考试等各类报名考试费,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教育考试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学校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项目单位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经费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官网、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16〕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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