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研院〔2019〕3号
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 [2014] 3号)、《南京大学关于全面实施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南字发 [2015] 117号)文件精神,完善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博士学位论文校级层面抽检盲审。
为了做好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盲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的基本要求
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安排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校学位办按一定的比例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送审,在送审过程中采取“盲审”方法,即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
“盲审”论文将被送到校外3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
二、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对象
1. 我校所有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论文,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2. 在校学习时间达到6年以上的博士生,其博士学位论文一律参加盲审。
三、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时间
1. 鉴于我校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四个批次授予学位,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前1个批次(即每年的12月、3月、6月、9月)在系统中提交答辩申请;
2. 学位办将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在提交答辩申请的博士生中随机抽取“盲审”名单,并于12月、3月、6月、9月这四个月的2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抽检名单。
3. 对于即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学位论文,建议在最后一个学年第一学期末的盲审批次提交申请参加盲审。若延迟到次年3月送审,送审专家数由3人增至5人,并且不得以送审结果未返回或修改论文为由申请延期。本条款自2019年12月开始执行。
四、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处理办法
1.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中没有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可以安排答辩;
2. 对不同意答辩的论文的处理及对盲审结果异议的处理,按照《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和组织答辩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答辩
1. 未被抽检到的学位论文可以按照正常答辩流程组织答辩;
2. 抽中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参照《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和组织答辩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3. 没有参加抽检盲审环节的论文不得安排答辩。
六、不合格论文高发学科的处理
对于连续三批次抽检盲审中均有专家给出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的论文的学科,所在院系需认真查找原因,并向研究生院提交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七、涉及学风问题的处理
在论文评审过程中,如被确定为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依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八、论文评审费用
凡被学校抽中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盲审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九、关于院系委托全额送盲审的说明
1、研究生院可以接受院系委托,协助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额送盲审;
2、院系提交的全额送盲审委托申请,应包括送审周期、盲审结果处理办法、特殊情况处理预案及评审费用支付方式等。
3、关于盲审结果申诉,院系在遵守学校抽检盲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院系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式。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