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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

关注!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

 

1986年,美国NIH首次正式定义科研不端行为:在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其他行为。 定义中特别强调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也被简称为FFP。

之后,许多国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团体都对科研不端做出定义,这些概念大都认可FFP界定,也列举出其他一些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认可的行为,定义一般均以“其他严重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结尾,留给了判定科研不端的科学共同体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事实上,随着科研范式的不断演进,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表现。袁军鹏研究员等曾对国内23家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列出的总计41种科研不端行为表现进行过统计,其中仅有5种科研不端行为被8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同时列出。

这个统计表明,学术共同体尚未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梳理并达成广泛共识。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研究近年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主体是科研人员。一些政府文件中把科研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当作为也列为科研不端,并不妥当。严格意义上说,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国家法人机构行为规范或公务员行为规范约束。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出现的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即从科学研究最初的设想提出,计划形成,课题申请、准备实施,具体实施,经费使用,数据记录及其处理,研讨交流,评审评议,学术评论,论文与报告的撰写及发表,新闻发布,成果运用、奖励和荣誉等申报和推荐等全过程。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一般需要专业知识。除了整版剽窃、一稿多投等少数情况外,科研上的FFP和其他不端行为,都要依靠专业的学术判断才能确定。

计算机“查重”(使用计算机软件审查论文与已公开发表论文的重复率)是一种常见的检查和确定抄袭的方法,不同专业领域有一个公认的允许重复率上限,超过这个上限会被认为有抄袭的嫌疑,但这只能为我们确定抄袭提供一个参考。

在我们办理的科研不端案件当中,为了准确定性,有时需要咨询小领域同行专家。只有真正的同行才能理解进而捕捉到同行的不轨意图。

举个极端的例子来说:一个法学专家是很难确知一个核物理学术论文是否有FFP;同样地,一个科研人员模仿单位法人签字申报了某项科研成果,这件事情的查实主要依据的是司法鉴定而不是科研判断,其行为又已触犯法律,因此不宜归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范畴。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实施有主观故意性,疏忽错误、实验的客观错误等均不能判断为科研不端。同样地,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判断也只能由同行专家确定。

还有一点应该强调:科研不端是学术共同体对科研人员严重违背共同体共识行为的判断。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科研人员的不端行为有可能同时违反了相应的组织纪律、行业规范甚至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判断要由相应的部门和团体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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