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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成“顽疾”,学位法会有用吗

“这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储朝晖指出,现行的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实践中对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打击。征求意见稿不仅直接落实到学位申请人,同时列举了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的具体情形,标注了红线,提高了法律震慑力,有助于日后的实践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为学位申请人提供了申辩机会。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建议推进高校自授学位

事实上,针对论文抄袭等问题,教育部门也多次出台相关规范进行打击。比如,教育部印发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抽检试点工作,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能否彻底遏制学术不端这一“顽疾”?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给出了谨慎乐观的态度,他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学位条例增加了很多内容,但有一个关键问题被回避了,那就是推进高校自授学位。

熊丙奇指出,一直以来,我国的学位管理系统由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组成,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将学位的授权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学位的评定、证书的发放等内容都纳入国家统一的行政计划中。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是由学校自主授予学位,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导致学历泛滥,反而还会极大提升学校的把关责任。

熊丙奇解释称,在当前国家统一授予学位的制度下,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学校、机构事实上是代表国家授予学位,不会过多重视培养质量,因为授予的学位都是国家承认的,学校并不需要对培养质量负责,这是导致混学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在实行学校自主办学、自授学位的学位授予制度下,大学必须对培养质量负责,学生选择高校也必定从追求一张文凭转向关注获得的教育,也有助于改善我国高校“千校一面”的情况。

储朝晖对此表示认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学位管理体制分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的若干分委员会,依然维持原有的国家学位形态。”储朝晖认为这一体系虽然与现行行政体系相配套,但行政层级较多、权力链条较长,客观上造成专业权力在确保学位质量的各环节都存在巨大难度,容易给学术不端留下可乘之机。

“在所有学校的学位仍是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情况下,事实上是从上到下的多主体承担学位质量责任,就难以避免有些学位授予点对外‘吃大锅饭’,没有对自己颁发的学位质量负责到底的责任意识;在内部管理中,与学位授予者教育、培养、评价相关的各环节责权边界划分不清,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储朝晖说。

储朝晖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使用了“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点,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权限授予学位”这样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学位究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还是学位授予点授予,这一关键问题的处置尚不够明晰,而这正是推进高校自授学位的关键所在。

针对高校自授学位,此前已有尝试。2018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及名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0所高校获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但储朝晖指出,实践中高校依然受到较多的限制。如何更积极地贯彻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学位授予工作高度行政化的直接管理和严格的计划管理,同时充分尊重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与裁量权,从体制机制设置上,让高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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