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修、辅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综合性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索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应当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教学目的及基本规范
第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综合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并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毕业设计(论文)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系统训练环节与过程,应实现对学生以下能力的培养:
(一)调查研究、查阅和分析文献资料的能力;
(二)理论分析、制定实验方案或者设计方案的能力;
(三)实验研究、数据处理及制图的能力;
(四)撰写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或者编制设计说明书的能力;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六)交流、沟通及团队合作的能力。
第七条工科类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不少于12周,其他类专业不少于8周。
第八条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设计图纸或者艺术作品,设计图纸和艺术作品应有设计说明书。
第九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使用中文完成,经学院同意,学生可用外国语言文字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章 指导教师与指导规范
第十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当由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实践经验较丰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初级职称教师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可有计划地安排其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副教授、教授应当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资格由学院审查。毕业设计类,每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毕业论文类,每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应按要求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编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及时下发给学生,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或者开展毕业设计,并进行评阅。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每周对每名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严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学生规范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仔细研读指导教师下发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要求及进度安排,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包括查阅资料、调研、撰写开题报告、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或者开展毕业设计等。
第十五条遵守校规校纪,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相关规定事先征得导师和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第一,坚持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职务作品,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提交学院,由学院归档保存。
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可作为论文发表或者成果应用的,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重庆大学”。
第五章 选 题
第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达到综合训练目的,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当。
第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当结合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和社会实际,其比例应不低于80%。相同选题一般不应超过两届,且要求的内容应有所更新,更新程度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二十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人一题”的原则,按照指导教师与学生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课题,应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每名学生完成的选题名称和具体任务,其独立完成的任务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确定后如确需变更,须提交申请,说明变更原因,经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通过。
第六章 评阅及答辩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应当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述,认真评阅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术水平、文字表达及规范性,明确指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给出是否同意交叉评阅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在答辩前,由学院指定其他具有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资格的教师进行交叉评阅。交叉评阅教师应当在评语中明确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学术水平、文字表达等方面存在优点和不足,最后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学院在答辩前2周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负责人和相关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的责任是组织学院的答辩工作,统一评分标准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
(二)学院可以根据学科或者专业的特点,成立学科或者专业答辩分委员会。答辩分委员会在学院答辩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学院答辩委员会有权对答辩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查答辩分委员会评定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三)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3—5名教师组成,另设答辩秘书1人,组长由具有副教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成员为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秘书由教师担任。答辩小组的责任是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确定学生答辩成绩,给出有针对性的评语。每一答辩小组负责的答辩学生数不得超过30人。
(四)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分钟,答辩分为学生自述、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三个阶段。
1.学生自述主要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技术路线、主要内容及结论等。
2.答辩老师提问应当注重鉴别学生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进一步拓展学科专业视野。
3.学生回答问题应当针对教师提问进行回答。
(五)对初次答辩被评定为不及格,以及学生、教师或者答辩小组提出较大异议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应重新组织进行二次答辩。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以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的情况为依据,并参考学生工作态度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情况。
成绩评定根据教务处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见附件2)。
学院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另行制定评分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指导教师、交叉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参考比例为4:2:4。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毕业学生人数的20%,获“良好”及以上成绩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毕业学生人数的70%。
第二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在指导教师评阅、交叉评阅及答辩小组评定三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为“不及格”,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及格”;三个环节的评定成绩相差两个及以上等级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学院主管院长核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八章 组织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统筹安排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总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数据,做好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学院负责制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审查指导教师资格,组织选题、答辩和成绩评定,组织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文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学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者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重庆大学普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教学系(教研室)负责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工作。
第九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实行校、院两级责任制。教务处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宏观监控,定期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抽查;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全面监控,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按照以下环节进行监控:
(一)选题审查。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任务与主要内容、综合能力训练、工作量、难度和广度、软硬件条件是否具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选题实施具备可行性。教学系(教研室)应组织相关教师对选题是否满足培养目标及要求等方面进行审定,对选题质量把关。
(二)开题检查。指导教师下发的任务书应要求明确、目标具体、工作步骤清晰,学生按照任务书要求撰写开题报告,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指导教师审核学生的开题报告,并指导学生选择与自己所从事的研究或者设计相关的外文文献进行翻译。
(三)过程监控。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给予认真指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并按时完成。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期准备、实施和答辩阶段等整个过程组织随机检查。
第三十五条加强预防和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学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防抄袭检测,并根据学科性质制定相应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毕业设计(论文)送校外复评,复评情况作为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条件之一。
每年秋季学期,教务处组织对当年毕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存档材料包括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学院的组织管理材料(包括领导小组名单、答辩安排、选题表、题目汇总表、工作总结等)、学院组织检查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图纸;设计(论文)形式审查表、指导教师和交叉评阅教师评阅意见、答辩记录及答辩小组评语;任务书、开题报告、译文及译文原文等。
第三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存档材料一般均要求有电子版和纸质版。文档应分类整理、编号,档案袋封面及装档材料内容需填写完整。
第四十条毕业设计(论文)文档由学院保存,保存期为3年。
对于被评为校级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可以抽取其典范送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对涉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应当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章 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在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并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校企联合培养基地,结合生产实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三条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校内外教师联合指导,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制。校外协作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每人一次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2人。
第四十四条计划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协作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前往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四十五条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度等要求与校内相同。各学院要切实负责,严格管理,定期了解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学生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协作指导教师的安排,并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
第四十七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后,原则上应返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由所在学院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二章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四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水平,学校每年进行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四十九条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初评后,按照当年分配的名额向学校推荐。评选工作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严进行,对未完成初评工作的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不予评审。
第五十条学院提交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材料包括学院推荐意见、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和附件、成绩评定册以及规定格式的毕业设计(论文)摘要。
第五十一条学校汇总学院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材料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对于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颁发证书,给予奖励;并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编印成册,在校内进行交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鼓励学院开展跨专业、跨学科联合毕业设计(论文)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