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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重复率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 号令),为加强大学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杜绝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创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本科生所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是以论文形式作为创作成果的,在答辩之前均须与他人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重复率检测。以设计作品或实物制作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毕业创作成果,不需要进行重复率检测。

第二条使用中国知网的“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重复率的检测,该系统由同方知网技术有限公司面向高校的需求开发,比对资源的权威性较高。

第三条指导教师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向院(系)提出不需要检测的学生毕业创作成果,由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须检测的毕业创作成果,在定稿前进行一次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只用于教师审阅和指导学生进行修改,不纳入任何数据统计中,检测权限由教务处和院(系)统一分配。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后的重复率检测流程:

1、检测工作由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在答辨之前完成。

2、学生将定稿论文的电子文档向指导教师和院(系)各提交一份,再由教务处和院(系)分配检测权限。

3、检测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对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并向教务处提交重复率检测工作总结。

第六条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1、检测结果仅作为判断参考依据,是否构成抄袭由指导教师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委员会给出最终结论。

2、检测结果分类: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性质初步认定

A

R≤30%

一般重复。

B

30%

中度重复,疑似有抄袭行为。

C

R≥50%

重度重复,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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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 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3、文字复制比在 30%以下(含 30%)的学生(A 类),由指导老师审核确认不存在抄袭行为的,可直接进行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

4、文字复制比在 30%~50%之间的学生(B 类),不允许参加第一次答辩,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按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须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不大于 30%者,由指导老师和院(系)指定的另外一位审阅人进行审核,确认无抄袭行为后,方可参加第二次的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且最终成绩不能评为良好等级。复检仍大于 30%者,则按检测结果类别为 C 类进行处理。

5、文字复制比大于或等于 50%的学生(C 类),取消该生本学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资格,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跟随下一年级学生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6、经指导教师和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委员会确认有抄袭行为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跟随下一年级学生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条院(系)推荐参评校级优秀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在首次参加检测的文字复制比一般不高于20%且论文核心内容无重复。

第八条学生负责保证定稿的毕业设计(论文)和提交检测电子文档的一致性,任何为了对付检测系统,对电子文档所进行的非正常修改和处理的行为均视为作弊,学校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之后按作弊处理,被处分的学生须跟随下一年级学生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九条使用检测系统仅能预防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过程中出现的抄袭、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须由指导老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本办法自2015-4-20 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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