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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盲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脑智中心/神经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原则是保证论文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最大程度减少论文评阅者受到的影响和干扰,增加评审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参加盲评的学位论文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相关规定撰写,实行双盲评审。 

第二章 盲评范围 

第三条 硕博连读生七年级/外招博士生五年级者如无符合毕业条件研究论文发表或被接收,可在导师许可的条件下于第二学期(次年3月底前)向所教育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盲评申请。 

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退出博士阶段培养转入硕士阶段培养者如无符合毕业条件研究论文发表或接收,可在导师许可的条件下 向所教育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申请。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如无符合毕业条件研究论文发表或接收,可在导师许可的条件下于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向所教育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申请,并于入学四年内完成硕士学业。 

第三章 盲评操作 

第六条 论文盲评申请须于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至教育委员会,申请中须明确体现论文工作实质性进展内容、实验结果及科学发现,并提供论文指导委员会导师评述。 

第七条 所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学位论文盲评申请。如盲评申请获得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生导师及其论文指导委员会提名外单位相关领域专家7-9名。对于博士论文盲评申请,教育委员会核定5名专家作为盲评专家;对于硕士论文盲评申请,教育委员会核定3名专家作为盲评专家; 

第八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位论文盲评申请者须按照盲评要求制作学位论文一式六份提交至研究生部,务须隐匿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 由研究生部负责联系盲评专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并完成论文盲评工作。 

第九条 盲评评阅时间以提交符合送评条件的材料完备之日起计算,共约30-40天。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学位论文盲评材料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研究生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论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送盲评专家。 

第四章 盲评结果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盲评评阅意见书全部返回后,由研究生部编号整理专家信息和记录评阅结果。盲评结果分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中含“同意修改后答辩”评审意见的盲评申请者,由导师严格把关,学生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导师审定给出修改后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的说明后,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如博士学位论文盲评评阅意见书中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即认定为学位论文盲评评审未通过,学生可申请硕士毕业答辩,如硕士毕业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以向神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如硕士学位论文盲评评阅意见书中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即认定为学位论文盲评评审未通过,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即认定为学位论文盲评评审未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盲评评审未通过的学生,可向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并给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如申诉获得支持,教育委员会将另行聘请5名专家复评(盲评),程序规则同前,以复评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脑智中心/神经所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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