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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流程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流程

一、硕士学位的申请

1、学位申请人应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达到《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湘大研发[2011]11号)的相应要求,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南》,完成学位论文。

2、学位申请人于“研究生院主页→学位管理→资料下载”下载硕士学位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或打印(签名栏必须手写),按要求装订成一式两份交所在院系 。

(1)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填写《湘潭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2)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填写《湘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3)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填写相应的《湘潭大学在职人员攻读____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

(4)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填写《湘潭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申请书》。

3、学位论文若有涉密要求,按《湘潭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确定。不按要求审批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一律按不保密学位论文处理。

4、各院系研究生教务干事于5月1日(上学期)、11月1日(下学期)将《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汇总表》(“资料下载”下载)交学位办。

二、硕士学位申请的审核

答辩秘书整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交由学位点负责人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培养过程、论文进行审核;学位点提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交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在《学位申请书——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答辩秘书按照学位点的安排,按照《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湘大研发[2007]1号)的要求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审。

四、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秘书持《答辩委员会审批表》和已完成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书》交校学位办,同时将打印或填写好的《表决票》到校学位办盖章。只有加盖了学位办公章的《表决票》,方为有效票。

学位申请人必须交清所有费用,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按照《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湘大研发[2007]1号)要求组织答辩。硕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批;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土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后(且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答辩秘书组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要求分类别如实填写建议授予学位研究生数据库,并从中提取相关字段完成《建议授予全日制硕士学位名单》、《建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名单》、《建议授予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名单》、《建议授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建议授予MBA专业硕士学位名单》、《建议授予MPA专业硕士学位名单》和《建议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名单》。(《数据库》原表、《建议授予名单》及《汇总表》于“资料下载”下载)

各学位点学位论文答辩完后,答辩秘书将整理成一式两份的《学位申请书》和填写完整无误的各类数据库和《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发送至学院研究生教务干事邮箱,研究生教务干事依据《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填写《20** 年上(下)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情况汇总表》。

五、硕士学位的审定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和资料,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或建议授予学位:不符合学位申请资格,未完成规定环节,原始资料不全或有虚假,发表学术论文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学位水平。待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有出版单位出具正式的录用通知。

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特殊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六、硕士学位的授予

学位申请人于答辩后,及时将修改定稿的学位论文电子档提交至图书馆特藏馆(旧馆四楼),领取《论文提交验收单》交答辩秘书。答辩秘书收齐后交本院系研究生教务干事处。

院系研究生教务干事处于6月10日(上学期)、12月10日(下学期)将答辩材料按照《毕业研究生学籍学位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指南》要求送校学位办或相关单位按规定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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