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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副导师制”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副导师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扩张的新形势,进一步降低学院生师比,保证硕士生的指导效果和培养质量,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后备队伍建设,现对“硕士研究生副导师制”实施方案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培养工作,熟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有稳定的学科方向,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为学院在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近五年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署名为第一作者的SCI检索论文。

(四)正在主持科研项目或者为稳定科研团队中的成员。

(五)近三年无学术不端行为,无学校或学院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六)申请辅助的主导师具有教授职称。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副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硕士研究生副导师与学生指导关系一经学院确认,即为所指导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全部培养环节,包括指导学生进行课程选择,指导学生明确科研定位,确定研究方向、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与学生建立沟通机制,定期组织课题研讨和研究进展汇报;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申报发明专利、参与学术会议、竞赛等活动;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论文送审、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第三条主导师职责

主导师对副导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指导名额、成果归属与工作量认定

(一)每位副导师每年最多指导2名硕士研究生,且不占用对应主导师硕士招生名额。每年九月份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双选时确定主导师和副导师,由学院审查无误后备案。

(二)学院年终考核工作中,副导师名下在学院备案的所有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全部归该副导师所有。

(三)在学生毕业资格认定工作中,论文、专利等成果由副导师署名第一、指导学生署名第二,等同于学生署名第一,可认定为学生本人成果,主导师署名第一无效。

(四)学校认定的学生导师仍为该生主导师,学校针对此类学生的工作量及成果等仍归主导师所有。

(五)每位副导师指导的硕士生申请毕业时要进行单独考核。如副导师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未通过盲审、答辩或学位委员会评审,延期毕业,该副导师次年减少一个指导名额。

第五条副导师的聘任、变更及解聘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教师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向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报送申请表。

(二)学院于每年夏季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审批。申请人经审批通过后,学院正式聘任其为硕士研究生副导师。

(三)每位副导师只能申请作为一名主导师的副导师,如需变更主导师,需要重新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重新审批。每位主导师同一时间只能由一名副导师协助指导。

(四)副导师如遴选为硕士生导师,其副导师资格自动解除,任副导师期间指导的学生可继续指导至毕业。学生的主导师是否变更,由原主导师和副导师协商决定。变更导师需符合研究生院《东北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学科(专业领域)、变更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五)副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者,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后,解除对副导师当前的聘任,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学院认定能否再次申请:

1.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2.存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为;

3.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5.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不合格现象;

6.其他由学校或学院认定的重大过错行为。

第六条学生变更副导师

由副导师指导的学生如需变更为其他副导师,或变更为由主导师指导,需在各方协商同意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批同意后变更。变更导师不能超出该生入学当年录取学生上限。

本方案解释权归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特殊问题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研究决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年4月11日

  

  

——出自东信院发〔2018〕9号《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副导师制”的实施方案(试行)》,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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