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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沪交研〔202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升导师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要使命。导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依规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导师岗位实施分类指导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分类选聘与管理、分类考核与评价。学校负责宏观政策制定与发布、相关工作统筹指导与检查评估,学院负责具体规定的制定与落实。

第二章 导师岗位权责

第四条 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导者和引路人。

第五条 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

第六条 学院应明确和细化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保障和规范导师的招生、指导、评价和管理权,支持导师履职尽责,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第三章 导师选聘与动态调整

第七条 导师岗位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

(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活跃在教学和科研一线,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三)新增及在岗导师的年龄,原则上应确保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具体可由学院制定。

(四)专业学位导师应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企业或行业的发展情况,并与相关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除满足第七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特别优秀的年轻副高级和中级职称教师也可申报,但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三)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学术造诣较高,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具体要求由学院自定。

(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一般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五)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还应确定一名本学科校内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生培养的第二责任人,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除满足第七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三)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具体要求由学院自定。

(四)协助培养过硕士生,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第十条 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不独立招收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行业导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

(二)熟悉行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和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博士生行业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应与我校有合作的科研项目或合作计划。具体由学院根据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培养特色与需求制定。

第十一条 导师选聘程序

(一)导师选聘应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学术型和专业型导师均应符合相应导师岗位的基本要求,并经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备案。

(二)新增学术型及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含行业导师)每年6月进行选聘。新增学术型及专业型硕士生导师(含行业导师)每年3月、6月、9月、12月进行选聘。

(三)在两个学科招收博士生的,需经过两个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所属学部审核、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默认可招收指导同一学科学术型硕士生,专业型博士生导师默认可招收指导同一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如硕士招生的学科或类别与博士招生的学科或类别不同的,需另行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应在选聘及考核合格的导师中确定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指导的各类在校博士生总数不应超过学校和学部规定的上限。

第十四条 导师岗位实施动态调整。学院应定期梳理导师情况,对于离职、超龄、退休、考核不合格等导师,应及时进行岗位退出,并报校学位办。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导师评价考核机制,把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导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导师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鼓励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评定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对导师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导师应考评为不合格,考评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或存在《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违反《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情况者;

(三)导师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指导的研究生流失或转导师比例过高,具体由学院确定;

(五)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

(六)指导的博士生超长延期(直博生七年以上、普博生六年以上)获博士学位或进入重点审核名单在本学科内所占比例过高,具体由学院确定;

(七)未按要求支付研究生培养费用与生活津贴;

(八)学院认定的其他育人质量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导师培训

第十八条 采取校院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岗位培训。培训可通过讲座报告、交流研讨、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含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建立新晋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 新聘导师须在任职两年内参加导师岗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两年内未获得结业证书者将暂停招收研究生。在岗导师培训由学院组织,导师每年应参加一次学院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完善选聘制度、强化岗位培训、深化考核评价、建立激励示范机制、规范导师变更或岗位退出等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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