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自治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部门(单位)以及经授权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按核准范围和相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自治区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经授权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可依据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审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自治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和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新评审专业。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