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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

学位〔2005〕48号

(2005年8月25日)

 

各学位授予单位:

1998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学位〔1998〕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制发专业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1998〕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办公室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的通知》(学位办〔1999〕27号)等文件,对学位证书的编号方式做出了统一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使现行学位证书编号位数无法涵盖部分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十六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5年为2005;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二、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十六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按照《关于预订2004/2005学年度专业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2004〕32号)的规定填写。

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汉语拼音缩写的“T”字与其它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调整后的编号方式自2006年启用。此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如有因编号位数不够自行修改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情况,请速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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