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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8-11-30 10:49:54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规定(修订)(中石大京研〔2021〕15号)

(2008年学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学位〔2018〕1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

(一)学位论文工作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二)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环节。

(三)博士研究生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从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到提交评阅应不少于18个月。

第二条 学位论文水平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达到可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或被有关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对我国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在本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结论,应能体现出论文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三条 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对学位论文工作应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撰写学术论文,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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