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校各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及各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各专业学位类别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施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院院长和教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5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院分管院长和专家组成,负责专业学位的各级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并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办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3. 作出撤销各级各类学位的决定。
4.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和成员。
5.审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6.检查、评估、监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7.研究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所属各类各学科(专业)或领域申请学士、硕士、博士人员的资格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2.讨论各类相关各学科(专业)或领域学士、硕士、博士人员的学位申请,向上级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批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和论文评阅人,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审核各类相关学科(专业)或领域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问题。
5.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认定工作,审核、通过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提出增列建议。
6.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7.研究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七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境内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时,分别由相关学院及管理部门组织专人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符合条件者及其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者,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研究生应完成相应类别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方可向本类别学科(专业)或领域学院分委员会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学院分委员会在收到论文答辩申请后两个月内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成绩、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践训练情况、培养环节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明确给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得到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明确意见后,研究生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院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经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形成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将发文公布获得学位者名单,并随后为学士和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须经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公示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算起。
学位学术水平和课程学习要求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的业务学习要求
1.在籍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的业务能力与课程学习要求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课程学习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较好地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1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修满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学位课程考试2门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学位者的业务能力与课程学习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课程学习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3名教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基础理论采取笔试,专业课可采用笔试、口试或二者相结合,亦可以博士研究生撰写综述报告后进行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
(3)外国语。要求能够熟练地使用至少1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博士研究生,必须修读英语。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必须在校内进行。组织考试时,可依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安排。博士研究生(包括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累计2次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专业学位人员的课程、课程考试及学分要求,按各专业学位施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自然科学类论文与科学研究、工程或生产实际紧密结合,人文社科类论文注重反映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论点正确、鲜明,有一定深度与创新性,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2. 论文应反映作者独立查阅了一定量的文献或从事了相关调研,对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较好的评述,能较好理解课题任务并提出实施方案。
3. 论文结构严谨、行文流畅、层次清晰、逻辑性强,材料翔实可靠,实验设计合理,数据真实可靠、分析准确。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技术用语准确,图表完备,符号统一,编号齐全。图样绘制与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4. 论文应由本科生本人独立完成,能表明作者具有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所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和现代技术应用能力。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反映作者查阅了一定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对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动态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对本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评述。
3.论文的思路清晰,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对数据处理和所得结论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论文应能在调查、试验、计算分析、逻辑推理、观点、结论等方面,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和设计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接触学科前沿,其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反映作者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了本研究领域的科学动态,对本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全面的评述。
3.从论文的理论分析上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知识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论文应设计周密、实验严谨、数据真实可靠,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论文必须有创造性成果。
6.论文必须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论文必须用中文写作,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或中文撰写,文字要通顺、简洁,写作格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20天、博士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1份学位论文,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应在校内外聘请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由2名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 (可与答辩委员重复)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进行盲评,评阅人由校外3名以上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
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对该生是否符合相应学位级别论文水平的要求、研究工作的成绩及不足、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
论文评阅人对研究生保密,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份评阅结果均为B以上或2份评阅结果为A者,视为通过;2份评阅结果都为B或A和B,另一份为C,增评1份后获A或B,视为通过,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视为不通过,不得举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需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程序同前)。若两次评阅均未获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研究生通过论文评阅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接受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的预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持有关材料先到学院办理论文答辩登记手续,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见《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成。新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首批毕业生答辩必须邀请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或校内相关、相近学科专业专家担任答辩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实行学术回避制度。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应严格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酌情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设主席一名,秘书一名(由本校在职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根据培养要求和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通过补行答辩者,由答辩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新增列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首批毕业生答辩必须邀请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或校内相关、相近学科专业专家担任答辩委员;其他已有毕业生的学位授权点鼓励邀请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实行学术回避制度,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应严格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酌情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另设秘书1名。主席须由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专家担任,秘书须由本校在职教师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和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通过补行答辩者,由答辩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如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者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在论文答辩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以身作则,弘扬良好的学术风尚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不得讲人情,讲关系,投违心票,随意降低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人因特殊情况临时缺席时,其学术评语可在答辩委员会上宣读,但不计投票结果,如成员中有二人缺席,则答辩须改期进行。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学位论文外,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委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姓名、职称及答辩研究生的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博士研究生报告时间分别为30分钟、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来宾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采用应急性答辩,即每一个提问者的问题提完后,答辩人应立即回答;回答完毕再由下一位提问。硕士、博士研究生提问和答辩时间分别至少30分钟、60分钟。
5.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课程考试成绩、完成研究生培养环节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回避)。
6.答辩委员会讨论学位论文决议。对研究生的论文水平及论文答辩进行认真评议;讨论通过综合学术评语,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语必须明确指出研究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创新和不足。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定稿后,按照规范进行论文装订,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向学院上交学位论文全文纸质版,由学院统一提交研究生院,并同时按要求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不得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3.因发生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并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者。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其在攻读学位期间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复议,可以撤销已授予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相应执行以下程序:
1. 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注销已注册学位证书并宣布无效;
2.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士学位的材料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整理归档,研究生的学位登记表、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全文与摘要、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由学校统一设计制作,由校长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授予学位工作,参照《华中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记过及以上处分”见《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所述。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农研教〔20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