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硕士学位论文字数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直接带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名单,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名单,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应分别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分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第八条 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高等学校本科生(包括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课程学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足以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道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提供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由学科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列出推荐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办理一次。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毕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应届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每年分两次进行,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每年举行1次。

非授予硕士学位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一般应在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4个月办理手续。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在答辩前2个月将决定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学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答辩委员会评语。

(2)硕士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及培养计划。

(3)硕士学位论文。

(4)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2.非授予硕士学位单位的毕业硕士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除第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培养单位推荐书,并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学位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1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2.非学位课

选修3~4门与本专业有关或跨学科的课程。

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实行笔试,以百分制记分。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非学位课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至少30个学分,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论文的基本论点正确,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论文的主要工作应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提交论文的时间及要求

1.应届毕业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的进程规定,最迟应在答辩前1~2个月提交论文供评阅人及答辩委员审查。

2.论文篇幅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4万字左右。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位副高职以上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可从我校讲师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职工中遴选。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为保证答辩工作顺利进行,须开好答辩委员预备会,学习文件,领会精神,统一认识,掌握标准。在预备会上由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学习及论文完成情况,答辩委员会根据导师及评阅人的评语,对论文进行初步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草案等。

论文答辩应发扬民主,一般以公开形式举行。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则举行秘密会议进行讨论,并根据答辩情况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论文答辩情况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均应有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除对申请者是否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外,还需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分标准表”上打分,该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下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凡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直接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本细则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我校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本校应届博士毕业生的毕业时间每年分两次进行,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每年举行1次。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校博士研究生或其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答辩委员会评语。

(2)博士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及培养计划。

(3)博士学位论文。

(4)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2.外单位人员还需提供单位推荐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语种不限。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选修),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如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材料,由2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能正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论文的主要工作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并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表明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控制在6万字左右,在答辩前一个半月将论文分送评阅人、同行专家评阅。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2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作为主评人,其中要有一位外单位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对论文要认真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评分,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主评人的评审意见必须在答辩前全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3~5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至少1~3份由博士生导师参加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必须收回2~4份以上经审核批准,才能进行答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位正高职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要有2~3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非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在我校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中遴选。指导教师可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前,参照第十六条举行预备会议。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及决议应有记录。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著名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规定,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经接受并同意申请后,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

第三十三条 申请学位者取得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