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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落户2024最新攻略(范围+条件+流程)

【导语】:苏州人才落户细则出炉了!快来看看怎么落户!苏州人才们快来关注!有来苏就业意愿或在苏州工作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注意!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1.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但不超过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

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5、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二、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三、申请流程及入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官网

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①进入首页后将城市切换至“苏州”

苏州学区划分查询平台入口

②选择“单位办事”或“个人办事”

苏州学区划分查询平台入口

③在搜索框内输入“苏州人才落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苏州学区划分查询平台入口

办理进度查询:

可在“单位中心”-“单位办件”或“个人中心”-“我的办件”中查看。

办理时限:

预审:原则上3个工作日;

公示:5个工作日;

到档后受理:3个工作日;

审核:5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个人和单位分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2.关于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3.关于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1)学历、学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2)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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