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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新生报到单》的要求,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研究生,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报到2周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延长至报到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系)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进入课程学习环节。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内的最后一学期末之前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系)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其个人学习计划应按照正式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进行制订,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六条 新生(含保留资格后入学者)入学后,由各学院(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人事档案是否齐全(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

(四)由学校医院复查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已经申请过保留入学资格的除外。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者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春学期和秋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生应在春学期和秋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系)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未按时注册应予退学处理(符合第三十二条第六款)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导师及学院(系)研究生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批准,报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备案;请假超过1周并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由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请假原则上一个长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习为私自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届满前应当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与学业相关的出国(境)事务属于因公出国(境),具体手续依照学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研究生因私出国(境)请假单,经学院(系)审核,毕业班研究生还需经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审核同意后,按批准期限出行。

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方可出行。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出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人事档案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非假期出行的,应当向学院(系)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另行制定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及培养环节的要求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约定的;

(二)享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政策的;

(三)研究生入学未满半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导师调离、退休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在本学科内调整导师,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特殊情况下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学院(系)批准后方为有效。申请转导师材料留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存档。转导师如涉及转专业的,按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或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养单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由分管校长批准。

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有正当理由,转学来的研究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本校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来函与我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系)、专业和导师按招生复试录取要求进行考核同意,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者,明确转入研究生培养经费来源,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处理。经研究生院审核、公示,学校校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并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浙江省教育厅批准。须转户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半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须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因为转专业、转学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生病治疗、休养,或创业以及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一个月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需生育者;

(五)因创业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休学申请表》。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原则上需提交人事档案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研究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且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休学创业者,不适用前款规定,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需在休学期满前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建议),并由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给予注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  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在本办法规定的年限内予以明确。

前置学位为硕士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4年(具体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从硕士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含硕士生阶段)。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延期)。普博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在原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3年, 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在原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者最长修业年限按照资助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基本修业年限期满前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延期申请表》,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系)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应当经人事档案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可相应延长修业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因故中途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当向学校交还已享受的超过同期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资助差额部分。超过同期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并缴纳有关费用。

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因中期考核不合格被分流为硕士生培养的,不再享受各类研究生资助与奖励。超过同期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习时间按延期计算。

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要求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括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届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

(六)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由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退学申请表》,因病退学的,还需附学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学院(系)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直博生入学3年以上、硕博连读生转博后1年以上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可以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和学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在校就读满一年且修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二分之一以上学分,但未能完成其他培养环节终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籍所在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准予肄业,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退学的作硕士生肄业)。

在校就读未满一年终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籍所在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按其已学习阶段,可以申请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取消入学资格及放弃入学资格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等处理,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研究生博转硕的处理,经研究生院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发文件后执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及博转硕的决定文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博转硕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送达后1周内办妥转硕有关手续。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收到决定文件2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应签订还款协议)。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人事档案在校内的研究生退学后可以按原有学历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学以及取消学籍后回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三)其他退学以及取消学籍的学生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对研究生的处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院(系)在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取消学籍等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处理意见、处理决定以及决定文件等的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取消学籍等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在修业年限内已毕业但未授予学位者,可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仅学位论文尚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结业后可于结业证书签注时间起三年内,向原学籍所在学院(系)申请一次答辩。若答辩通过,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向学校上交结业证书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在“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信息修改,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离校后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个人信息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将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相应证明文档,经原学籍所在学院(系)审核,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当按照学校有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环节相关工作。

结束学业的在校研究生应于结束学业决定文件送达后两周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学院(系)领取相关证书。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相关证书及学籍档案由学院(系)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经学院(系)审核后,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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