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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能否正常进行。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和试题的保密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关于《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刷、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的精神,以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除国家统考科目外的自行命题工作,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考生的报名,组织教师的命题、审题,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和组织教师的阅卷等)。

第三条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于机密级材料。在成绩公布前,考生答卷属于秘密级材料。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长为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处长、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配备两名试题专管员,具体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含标准答案)及答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的研究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的命题、评卷等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八条 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设立符合保密要求具备防盗、放火、防潮、防蛀功能的专用试卷保密室。当研究生院不具有试卷保密室时,应将试卷统一存放于校保密室。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带双锁的铁柜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装报警装置及摄像监控装置。保密室应配备专用的保密柜。

第十条 试卷保密室由校保密委员会验收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门锁和双锁铁柜的钥匙由两名试题专管员分别保管,试卷保密室专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进入试卷保密室必须同时有两人在场,不得独自进入保密室,必要时应在保密室的保密柜上加贴封条。

第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五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三条 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小组成员保密承诺书》,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教师的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得参与有关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总分值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必须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电子文本(使用计算机者须同时清空回收站)等材料,并在命题期间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命题场所,以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 命题结束,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后,命题教师将试题和标准答案经命题组长审核后分别装入有关专用信封,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送交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进行格式审查、核分工作,无误后再密封和签名,并立即放入保密室的保险柜。

第六章  试卷印制

第十七条 印制试卷试卷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必须在试卷保密室(或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印刷厂)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制场所。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日程的安排,纪委监察处及校保密委员会应派员监督印制试卷工作。试题专管员在纪委监察处及校保密委员会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题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的份数,对印制试卷的份数及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不得印制备份试卷,并经两名试题专管员签名验收后,方可将试卷放入保密柜。试卷印制过程中,报废试卷和底版必须当即用碎纸机销毁。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参与。所有参与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印制、封装、邮寄工作保密协议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放入保密柜。

第七章  试卷的寄送、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条 考生答卷的寄送、接收、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向各有关考点寄发。寄发试卷的科目、份数必须准确无误,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试卷只能由考生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内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和复印试卷。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保密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地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并应及时将机要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小信封袋数量及考生信息是否相符。若发现数量或信息有误,应有2人或者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答卷集中整理、拆封、装订等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必须有3名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进出人员进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在考生答卷整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须有2人或者2人以上书面记录。

第八章  评阅试卷

第二十五条 评阅试卷前,研究生部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加密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卷的份数,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二十六条 试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上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阅卷或者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二十九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保存在研究生院,并在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九章  信息安全及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尤其是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对专用于招生信息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交信息监管员存放一份。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信息监管员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查核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者其他机构发布或者提供考试信息。招办和有关院(系)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招办许可,也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三十四条 有关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试卷的命题、审题、评卷、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从事和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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