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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试行)

根据《山东大学学位论文规范(试行)》(山大研字[2006]53号),为提高法学院研究生学位工作水平和学位论文的质量,保证学位论文在结构和格式上的规范与统一,现制定《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试行)》。

一、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提倡并鼓励用中、外文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10万字以上,摘要为3000字以上;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3万字以上,摘要为1000字以上;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2万字以上,摘要为1000字以上。

二、结构要求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依次为:(1)论文封面;(2)扉页;(3)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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