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我校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分为两种:论文评阅和论文盲审。
一、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培养单位组织,每篇论文须聘请两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阅人,其中博导至少1位;对是否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评阅人,学校不作要求。评阅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书的回收、评阅意见的汇总和反馈均由各培养单位指定秘书负责,博士生本人不得参与。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时,可从如下几点阐述意见:(一)论文是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在哪一方面有新见解或创新;(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三)反映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四)研究方法、写作水平;(五)论文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六)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论文评阅结果的认定和处理参照论文盲审。
二、论文盲审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以校外“双盲”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每篇论文送审三份。
对超常年限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一般超过五年),加送两本论文进行盲审。
三、评审期和逾期
论文评审期一般为40天(自论文提交评审并送出之日起至论文评审意见返回当天,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超过评审期的论文,该份评审结果视为逾期通过。评审逾期,可组织论文答辩,但逾期返回的评审成绩仍将如实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供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参考。
四、评审成绩结构
评审成绩由三部分组成(见下表):五个分项指标、评审结论、是否推荐参评优秀论文。
评审结论有三种:①同意进行或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评价指标不得出现D或E);②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 ( 评价指标出现D等 );③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 评价指标出现E等 )。
评审成绩结构表
请对下列指标作出评价
(打√: A—优,B—良,C—中,D—差,E—劣)
评价
指标
评价要素评价等级A
B
C
D
E
选题选题对国民经济、科技发展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具有新意和开创性 创新性在理论或方法上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探索研究,有独到的见解 学术性论文的学术意义;研究难度;工作量 应用性论文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在理论研究中的应用价值 准确性资料引证、作者论证、文字、图表的准确和规范 结论
(打√)
( )同意进行或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评价指标不得出现D或E)
( )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 ( 评价指标出现D等 )
( )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 评价指标出现E等 )
是否推荐参评优秀论文(打√)( )不推荐
( )推荐参评校级优秀论文
( )推荐参评省市级优秀论文
( )推荐参评国家级优秀论文
评阅成绩由培养单位录入博士学位申请系统,盲审成绩由学位办录入博士学位申请系统,盲审意见书由学位办定期反馈给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转导师和博士生。
五、盲审结果的认定
盲审结果根据三份盲审结论综合而成。盲审结果分为三种:“通过” 、“异议”和“不通过”。
1.通过
当三份盲审结论组合为①①①时,认定为盲审通过。
2.异议
当三份盲审结论组合为①①②或①①③或①②②时,认定为盲审异议。
3.不通过
其他的盲审结论组合,即①②③,②②②,①③③,②②③,②③③,③③③,均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盲审五本论文的结果认定,参照上述执行。
六、盲审结果的处理
1.盲审结果“通过”时,经导师审核同意,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行答辩申请。
2.盲审结果“不通过”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进行答辩申请,应按照盲审意见修改论文(修改论文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并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再次参加盲审;修改后再次送审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和表决答辩、学位申请时,主要参考最近一次的盲审成绩和结果。
3.盲审结果“异议”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讨论后应及时电子签报学位办审批。签报结论应明确为以下之一:
(1)“不同意论文答辩”。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申请人进行答辩,则申请人应修改论文,半年之后、两年之内重新进行盲审。对不同意答辩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给出修改意见。
(2)“同意稍作修改后直接进行论文答辩”。该结论应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学界权威专家对论文和评审意见进行审读。
(3)“建议另送专家评审”。该结论应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另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40天。另送专家评审的成绩将作为判定该盲审是否通过的唯一标准。
七、其他事项
1.学校支持各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院系所、专业特点,提出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具体要求,作为学校对该培养单位博士生盲审的基本要求。
2.留学博士生是否参加论文盲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3.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学位论文,如本次答辩通过,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时,需要重点汇报、重点讨论和审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