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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和处理暂行办法

(凯原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2013年6月17日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1月27日修订)

为规范凯原法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流程,使学位申请、审核工作有据可依,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查重对象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2013年学位申请相关规定,自2013年起,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学位论文查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盲审申请后,将学位论文上传至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查重系统,未进行论文重复率检测或者重复率未达到下列要求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上传论文必须与提交学校存档论文完全一致。

第二条 查重比例

1、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经查重系统检测后,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率应当同时满足:

1)“去除本人”引用数据不得高于25%(含);

2)“去除引用”数据不得高于15%(含);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率应当同时满足:

1)“去除本人”引用数据不得高于30%(含);

2)“去除引用”数据不得高于20%(含)。

2、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引用数据高于50%(含)且“去除引用”数据高于25%(含)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引用数据高于60%(含)且“去除引用”数据高于30%(含)的,涉嫌抄袭。学校对抄袭标准作出更为严格规定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三条 处理办法

1、查重率超出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未达到涉嫌抄袭程度的,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当修改该论文并再次提交查重;

2、对涉嫌抄袭的学位论文作者,由法学院教务办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论文作者有权要求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凯原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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