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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缴纳各项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缴纳各项相关费用的,须办理缓交手续。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而不报到;

(二)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入学。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务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初审合格者取得学籍,由学校统一发放研究生证、校徽,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故不能在2周内到校报到;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在1个月内不能到校报到;

(三)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在1个月内不能痊愈;

(四)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特殊计划;

(五)其他原因。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计,分别是:

(一)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与其服务期相同;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学年;

(三)其他情况保留入学资格1学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相关费用后,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学期电子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及导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各专业(领域)具体学制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博士研究生(不含本科直博生)的学制为4年;本科直博生的学制为5年。

第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2年,最长学习年限3.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博士研究生(不含本科直博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3年,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6年;本科直博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4年,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7年。除另有规定外,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学制完成学业,如因客观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毕业,须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并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制是一个定数,提前或推迟毕业只影响在校学习年限,不改变学制。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根据转出、转入办理相应手续。

(一)我校拟转出至外单位:转学申请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及拟转入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公示后报江苏省高教部门备案。

(二)外单位研究生拟转入我校:拟转入学生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及原培养单位同意其转学的证明和成绩单等材料。研究生院在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后,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拟转入学生通过拟转入学院的考核,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可以转入,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江苏省高教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转出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研究生院批准,方可执行。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因导师退休、工作调离、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导师职责或课题研究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原导师和接受方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如遇到争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须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或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

(二)已婚研究生因生育;

(三)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

(四)创业休学;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六)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1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因病申请休学,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因生育申请休学,须持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生育的证明。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须提供定向单位同意其休学的证明;创业休学、其他特殊原因请假1个月以上申请休学的,须有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休学须凭入伍证明。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1学年;因创业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时间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研究生,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复查后确认能参加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责任人或职能部门提出,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务会批准,予以退学:

(一)因课程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学期2门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论文开题未通过或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无法完成学业。

(四)本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五)在校研究生重新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

(六)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且逾期2周以上。

(七)休学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复学条件。

(八)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

(十二)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其中因课程原因和中期考核不合格两种情形需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可以申请试读1年。试读期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研究生;若考核不合格,即取消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只限1次,试读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一)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定向单位。

(二)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论文答辩规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校、院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出校或出国(境),须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相关出校手续。出国(境)返校后要及时到研究生院办理返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有关事项参照《江南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手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请病假需凭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请事假须有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时间、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三天(含)以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

(二)三天以上,2周(含)以内,须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请假2周以上,1个月(含)以内,须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育、体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博士研究生在取得结业证书两年内,硕士研究生在取得结业证书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若达到毕业条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及肄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入学前,须由定向单位、研究生本人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第四十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或变动时,须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对定向就业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时,由学校通知定向单位。

第四十一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寄到定向单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江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江大校办〔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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