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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已批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专业硕士学位种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审核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授予总体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学习环节,成绩合格;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外国语水平要求;

(五)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

(六)通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试或考查,取得规定学分。跨学科攻读硕士学位等被认为需要参加补修课程的研究生,须根据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通过补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六条 学位课的最低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七条 参加国(境)内外交流学习30天以上的,参照我校相关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所修读课程(含实践环节)与所授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不符的,应在异动前,提交相关申请,报所在学位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否则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四章 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其外国语水平(或外国语相当水平)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4)或更高等级的外语水平考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或合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0%(或合格)。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该语种水平应达到与英语同样的等级考试水平。

(二)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70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60分。学位英语考试每年5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仅针对毕业生。研究生参加学位英语考试需提交报名申请。学校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英语以外的其它语种的学位外语考试。

(三)研究生毕业前被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四)研究生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在英文版SCI、EI、SSCI、AHCI收录的正式期刊(含会议论文集)或有ISSN号的英文期刊上发表文章。

(五)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校研究生院或各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二级单位正式发文选派的在国外学术机构(大学)学习、访问、联合培养1年以上的研究生。

第五章 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科研能力须满足下列学术科研成果规定之一:

(一)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以浙江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以下1~5项所列学术刊物之一上公开发表(或已录用)学术论文(刊物级别以论文发表日期前的最新版为准):

⒈ 在SCI、EI、SSCI、AHCI收录刊源(包括被收录的会议论文)发表论文1篇,申请人须提供收录刊源证明,或论文检索收录证明,或已发布的网上文章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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