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二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二区招生单位录取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三)由硕士研究生直接转为博士研究生的;
(四)定向培养未经原单位同意的;
(五)处于处分期内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条 研究生转出学校,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对转学研究生情况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可以转出。
第八条 外校研究生转入,需由本人持原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成绩单,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符合我校培养要求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对转学学生情况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拟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被调整或停办;
(二)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学校无相关专业导师的;
(三)研究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 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相近学科(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二条 转专业原则上在入学的第1学期内进行,且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的;
(三)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四)定向培养未经原单位同意的;
(五)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但当导师因出国一年及以上、工作变动或身体出现变化而无法继续指导时,可以申请转导师。
第十五条 转入导师须为本学科(专业)具有招生资格的校内在岗导师。转入导师接受转入研究生后,指导的同年级研究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征得原导师及学院和拟转导师及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或休养时间累积超过一学期1/3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因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需中断学业的;
(五)经批准,以学生身份自主创业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原则上最多休学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在休学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和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学习与考核。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有2门培养方案内的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者1门考核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每学期开学初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同意,本校在籍研究生报考本校其他专业(类别)或其他学校研究生的;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八)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的;
(十)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处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请时至少已完成本专业硕士阶段3个学期以上学习,按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申请者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考上博士研究生者课程成绩只需合格。
(四)申请者必须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本人为第1作者,取得1-3中的成果2项(可为同一类型的2项成果,也可为不同类型成果的组合),或4-6成果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
2.获得软件著作权;
3.承担厅局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结题;
4.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5.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结题;
6.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有证书)。
以上成果排序均为研究生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若本专业学位标准对成果有更高要求,以学位标准为准。
(五)中期考核等级为优秀。
(六)申请前学位论文必须开题并完成初稿。
(七)已通过CET6级或CET6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达到培养单位认可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所达到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提供以上要求的支撑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可适当延长,具体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研究生可连续完成学业,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延长期间的培养费用由所在学院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标准要求,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修满规定学分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研究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经申请可出具学业证明书。学习满1年及以上,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经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年者,经申请可颁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研究生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四十条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