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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的通知

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应安排志愿者在教学一线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协调落实志愿者免费住宿等后勤保障,负责志愿者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共同做好志愿者安全健康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项目办应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加强团队建设,建立自我管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党团组织,明确服务队长,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学习、交流、参与社会服务等活动,不断强化志愿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第七条志愿者应按各级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按照培训工作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西部计划及研究生支教团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支教服务有关的纪律要求,掌握支教工作技能。

2.按时到服务地报到,自觉服从服务县项目办教学一线岗位安排,自觉遵守日常管理规定,对服务县、服务单位安排的非教学一线岗位应主动要求调换,对不予调换的应及时向本校项目办督导员汇报。

3.为人师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4.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服务学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休)假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招募选拔

第九条坚持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各招募高校要将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推免工作统一管理。招募期间,高校项目办应按推免工作相关规定公布研究生支教团应届本科毕业生招募名额和招募办法等事项,按照自愿报名、院系推荐、项目办审核、集中考核、统一体检(按当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项目实施)等程序择优选拔。选拔结果经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名额和人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志愿者选拔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等文件规定,达到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至其他招生单位攻读研究生的,接收单位应为开展支教团工作的高校)。

2.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有奉献精神和志愿服务经历,身心健康,能胜任扶贫支教工作。

3.各招募高校应制定关于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排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志愿服务和学生干部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拔。

第十二条公示结束后,高校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与入选学生签订《招募协议书》,明确服务任务。同时按全国项目办工作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训派遣

第十三条研究生支教团组建后,高校项目办应及时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教学技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规章、日常管理制度、团学工作等方面的预备期培训和相关支教见习、实习活动。与服务地项目办联系落实本校志愿者参加服务省集中培训与派遣等事宜。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按时参加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西部计划暨研究生支教团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服务省、县项目办的协调安排准时去服务地报到。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享受西部计划服务期1年的政策。志愿者退出研究生支教团的,或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由高校项目办负责协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高校项目办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规定为入选志愿者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间,应届本科毕业生保留1年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五章考核培养

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期满,统一填写《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服务鉴定表》,由服务县项目办会同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志愿者服务鉴定表和服务证书上盖章确认。鉴定表由高校服务队队长统一带回学校,并由高校项目办负责协调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全国项目办专门印发研究生支教团服务证书,由高校项目办发放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第十八条服务省和招募省项目办、服务县和高校项目办应建立和不断完善研究生支教团考核评价、激励表彰、宣传推介等机制,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优秀志愿者的典型事迹,积极推荐参评各类相关表彰活动和项目。

第十九条各高校项目办应积极探索服务期满志愿者后续培养工作。以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回校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为重点时段,结合志愿者个人实际,延长跟踪时间,通过建立支教团联谊会、支教团人才库和网络交流平台等,加强对历届志愿者的跟踪培养与吸引凝聚。将服务期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纳入本校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担任辅导员和参加各级有关部门、团委组织开展的挂职、借调、出访、交流、进修、学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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