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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土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上岗审核的办法

上大内【1999】第109号

各学院、部、处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层次和荣誉称号,加强一线上岗导师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学科专业点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如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上岗审核办法: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一般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上海大学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认定标准为: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的职称,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3.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着相应的科研项目, 有科研经费、资料、实验设备和协作人员。4.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来有专著、论文发表 或有科研成果。能开设一门反映本学科、专业当前国际主要成果的研究生课程。5.对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具有上述1、3、4条件者可以认定为硕士生导师。二、严格上岗导师的审核工作。各学院在每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开始前,必须将准备上岗导师情况表送研究生部审核。审核内容:1.目前正在进行的课题名称、来源及经费(经科研处确认);2.近五年在国内外正式发表的论著及经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经科研处确认);3.近五年内承担的研究生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的人数(经研究生部确认)。审核的标准为:上岗导师必须有在研的课题以及正式发表论文3~5篇,其中有2~3篇是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专著教材1~2本,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主要获奖人)以上奖励(含省部级三等奖);必须承担过研究生课程或有协助指导过研究生的经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教师,将不得担任硕士生导师。对个别有异议的教师,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单独指导硕士生的正、副教授一般不超过57周岁,凡符合学校规定延聘条件者可以适当放宽。

上海大学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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