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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石大校办发〔2022〕15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及《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石大校办发〔2021〕25号)等精神,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导师育人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培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导师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导师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二条 导师培训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学科建设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是学校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导师培训对象是全体导师,含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

第四条 导师培训由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三部分组成。上岗培训主要针对当年校内遴选新增的研究生导师,岗位培训、交流研讨针对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政策与文件解读,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立德树人和岗位职责教育,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工作规范教育,研究生培养教学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建设等教育教学工作探究交流,优秀研究生导师育人经验分享交流,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研讨等。

第六条 培训方式采用“校内、校外、海外”培训三结合,主要包括专家报告、经验分享、交流研讨、网络自学、现场观摩、行业实践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学校、学院、学位授权点三级导师培训体系,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以研究生院为主学院为辅,交流研讨以学院为主学位授权点为辅。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全校导师培训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督导各学院制定本学院导师培训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导师培训工作,研究生院随机评估培训实施成效。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院级遴选新增导师上岗培训、导师岗位培训和交流研讨,建立健全导师培训体制机制,指导、督导各学位授权点开展导师专题培训工作。岗位导师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应充分体现学位授权点特色。鼓励各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举行导师经验交流与研讨会。

第十条 学位授权点开展的导师培训侧重于提升导师学术科研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推进导师团队建设、促进导师参与行业实践、良好导学关系建立。鼓励各学位授权点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针对遴选新增导师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实现精准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培训经费支持开展校级导师培训工作。各学院须多方式保障和支持学院、学位授权点导师培训经费,年初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报研究生院备案;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培训工作总结,内容应包含培训整体情况、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学校对各学院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导师参加培训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包括签到、答题、撰写培训总结或心得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价应具有发展性评价理念,不仅应关注导师是否完成培训活动的终结性评价,同时应加强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性考察。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校级培训工作考核;各学院负责学院和学位授权点层级培训工作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实行“先年审、后招生”制度,岗位培训合格并通过校院两级资格年审可具备招生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需进行补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导师参加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参评研究生优秀导师及优秀导师团队、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导师由学院统一申请免培免审,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与校外兼职导师培训要求一致,校内导师原则要求线下方式参训,校外兼职导师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参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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